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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社保局追缴冒领养老金
拒不归还冒领养老金将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2019-09-17 来源: 汕头日报 作者: 蔡晓丹

  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经核查发现我市存在部分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未按规定及时通知社保经办机构,仍然继续领取已故亲属养老金的现象。下来,社保部门将开展追缴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确保社保基金运行安全,预防和纠正冒领养老金的行为。


  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去世后,其近亲属应及时办理停止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和领取丧葬费等手续。其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去世后,其近亲属应当在该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街道的人社所,办理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手续和领取丧葬费等手续。领取职工养老金的人员去世后,其近亲属应当在该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其退休时所在单位或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和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等手续。


  《公告》称,对于冒领死亡人员待遇的家属能够按时返还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正常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逾期不办理或拒不归还冒领养老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冒领金额数额较大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陈悦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