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前,一方突然反悔,另一方只能自认倒霉吗?近日,揭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揭西法院”)审结一宗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认定转让方张某甲已尽诚信磋商义务,受让方张某乙单方悔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案件回放:转账10万元又反悔,索要无果诉至法庭
2024年9月,张某甲拟转让其经营的百货商店,张某乙获悉后主动联系表达受让意向。磋商期间,张某甲如实告知商店经营状况、租赁期限、营业流水等信息,并配合张某乙到该商店学习经营流程、协调房东洽谈转租等,全力推进转让事宜。
同年11月,张某乙分两次向张某甲共转账10万元,转账附言明确标注“某店订金”。随后,张某乙向张某甲发送了《转让合同》,张某甲也按约定腾空了店铺物品。但临近签约日期,张某乙以家人患病、资金不足、担忧亏损等理由,明确表示不再受让店铺,双方未能签订正式转让合同。此后,张某乙要求张某甲返还10万元款项,张某甲以张某乙单方违约造成自身损失为由拒绝返还。张某乙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乙主张案涉10万元为预付款性质的诚意订金,合同未成立应全额返还;张某甲则主张该款项为定金,张某乙违约无权要求返还,且张某乙悔约给其造成搬家、经营延误等多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揭西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张某甲要求张某乙转账10万元时未提及该笔款项为“定金”,亦未明确该笔款项是为担保双方后续签订正式转让合同而支付,更未约定在无法订立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且张某乙在转账时也备注为“订金”而非“定金”,故张某乙主张案涉10万元是支付给张某甲的诚意订金,属于预付款,理据充足,法院予以认定。
张某乙因个人原因突然反悔,决定不受让张某甲商店,对双方未能订立转让合同主观上存在过错,违背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第500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张某乙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将商店经营核心数据交出、配合完成店铺经营权移交的准备工作,产生了搬家费等额外损失,综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张某乙赔偿张某甲1.5万元。鉴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转让合同,张某甲应返还预付款。法院遂依法判决张某甲返还张某乙8.5万元。
法官提醒:谈判磋商不是无责地带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磋商是交易达成的关键环节,这一阶段虽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双方均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交易磋商阶段,各方应当树立契约精神、恪守诚信原则,理性审慎开展协商,切勿随意失信毁约,同时要重视洽谈过程中的证据留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守信用、讲公平、重责任的市场交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