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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明起施行,揭阳法院发布2宗涉生态环境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8-14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李 洁 许妍纯

  原标题:生态环境法典明起施行,揭阳法院发布2宗涉生态环境案例——

  以法为盾守护绿水青山


  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2宗涉生态环境案件,以案释法,引导公众认清破坏环境的法律代价与生态危害,进一步增强群众生态保护法治意识,共同守护身边的绿水青山。


  案例1   通过暗管排放废水,加工厂多名人员获刑罚


  2025年7月份,被告人沈某和吴某两人商议在惠来县私开酸洗拉链加工厂,二人各占股份50%.沈某负责管理工厂及雇佣员工,吴某负责对接产品上家、购买运输原材料及发放工资。后吴某租赁了惠来县一处铁皮屋作为酸洗拉链加工厂,沈某雇佣了管理者陈某甲、师傅陈某乙及数名员工(均另案处理)。同年8月份,加工厂开始从事酸洗拉链活动,上班时间为每天下午6时许至翌日凌晨1时许,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放。同年10月份,加工厂被查处。经检测,废水中总铜超标94倍、总铬超标2.5倍、总锌超标24.6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8.1万元,已由赔偿义务人吴某、沈某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吴某、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吴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受雇佣从事酸洗拉链活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沈某等4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5000元。


  法官提醒,偷排生产废水,会严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继而威胁人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社会危害性大。生态保护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绿色发展是长久经营的前提,生产经营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2   野外煮水惹大祸,男子犯失火罪获刑7个月


  2025年11月2日,被告人胡某到惠来县一处丘陵地游玩。在一小水池边,胡某捡了一些树枝枯叶,点燃后用水壶烧水准备泡茶。由于风大,燃烧的枝叶吹向杂草堆,引发森林火灾,胡某报警并参与灭火。火灾过火的林地总面积148.31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8.447亩,受害林木直接经济价值共计7240元。同月18日,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因过失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后积极向当地村委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失火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提醒,在野外尤其是山林、丘陵地带使用明火,极易引发火灾,不仅造成生态环境重大损失,相关人员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广大民众要时刻绷紧防火“安全弦”,自觉守护山林安全,共同筑牢防火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