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凉茶中非法添加药品,踩踏食品安全与法律的“红线”!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判决凉茶店经营者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经查明,自2024年4月份开始,为增加凉茶功效,提高销售量,黄某在明知凉茶不得添加西药的情况下,仍私自将含有对乙酰氨基酚成分的感冒清片和板蓝根、柴胡、紫苏等中药材研磨后制成感冒散药粉,并在顾客购买凉茶时将该感冒散药粉添加到凉茶中。至被查获,黄某共销售含有对乙酰氨基酚感冒散药粉的凉茶约750杯,销售总金额约5250元,非法获利约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形,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凉茶作为一种含中草药成分的饮料,国家将其列为食品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消费者应理性看待凉茶功效,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店铺进行消费,切勿盲目追求“速效”“特效”凉茶;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恪守诚实经营底线,切勿投机取巧,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