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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闯祸”谁担责?
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逃逸,判其监护人、车辆所有人赔偿11万余元
发布时间: 2026-07-23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昭仪

  近年来,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未达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自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频发,给自身和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未成年人小超(化名)驾驶摩托车撞伤行人后逃逸,由其监护人、车辆所有人赔偿被侵权人11万余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驾车肇事判赔11万余元,不服上诉被驳回


  2025年4月,14岁的小超未按规定佩戴头盔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出行。途中,小超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发生碰撞,致使黄某受伤。事发后,小超并未停车询问黄某伤情、未等待黄某站立起身,便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经查明,涉案摩托车所有人为小超的奶奶李娴,小超未符合驾驶条件。黄某因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请求小超及其监护人李伟(化名)、车辆所有人李娴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伟、李娴赔偿黄某11万余元。


  小超监护人李伟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涉案监控视频等证据,小超无证驾驶,且发生事故后逃逸,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对黄某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黄某横穿马路时未仔细观察车辆通行情况,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小超10%的赔偿责任。因小超系未成年人,其对黄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李伟承担。李娴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知道小超无驾驶资格,但未妥善管理车辆致使小超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一审法院采信事故认定书并结合小超、李娴、黄某的过错情况认定本案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管好子女管好车,未成年人“驶”不得!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驾驶摩托车必须年满18周岁并考取驾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违规驾车上路,不仅自身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一旦发生事故,其监护人也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将从重处罚。


  当前进入暑期,学生外出频次增多。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达法定条件切勿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路;倘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保护事故现场、联系监护人进行处理,勇于承担相应责任。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加强对子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车辆所有人应依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同时应妥善管理名下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由未成年人使用,亦不得因管理疏忽而让未成年人随意使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