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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2万的车不能用作网约车?这是什么道理
发布时间: 2026-06-12 来源: 光明网 作者:

  作者:朱昌俊


  内蒙古赤峰市市民陈某向记者反映,他今年4月以98000元购入新能源汽车,已考取网约车驾驶员证,然而在办网约车运输证时,却因为车价低于12万元被拒。据媒体报道,当地交通运输局依据的是赤峰市政府发布的《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不含车辆购置税)”。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5年指出,对网约车设置价格准入门槛,属于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所规定的“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形”。陈某据此对当地做法提出质疑,目前,赤峰市相关部门回应称将推动网约车管理规定的修订。


  网约车的市场准入门槛,在前些年一直是热议话题。但没想到,在今天,这依然是一个问题。要知道,关于这方面的社会讨论已非常充分,并且,《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从2024年起施行,其中已明确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网约车市场准入设置车价门槛,初衷或许是筛选不合格车辆、保障营运安全,但车辆安全性能、营运水平、服务质量,与车价并不正相关。


  按理说,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后,各地相关规定应当及时修订,以符合上位法要求。但从媒体调查来看,像赤峰这样对网约车价格设置明确门槛的地方仍有不少。


  这提醒,不少地方的自我审查可能并未落实到位。同时也说明,对一些不合理规定的清理,还是需要更充分的外部监督,依赖地方自觉并不足够。而任由这些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监管规定继续存在,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也损害法治的权威,理应引起更高层面的重视。


  从现实看,当前网约车市场整体已趋于饱和,多地也在持续发布网约车运力饱和预警。在此背景下,更需警惕地方以行政手段为网约车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的冲动。应该看到,网约车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发布运力饱和预警,提供相应的引导,但如果直接干预市场准入,就超出了合理的监管边界。这不仅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也可能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毕竟,网约车市场饱和的原因之一,是其他就业渠道收窄导致从业者被动涌入。如果这种情况下以行政手段贸然抬高准入门槛,恐怕会进一步挤压社会的就业空间。


  因此,这件事其实是一种双重提醒。一方面,相关部门有必要借此次强化对地方网约车监管规则的公平竞争审查,推动一些与上位法相冲突的监管规则“应改尽改”;另一方面,在市场趋于饱和的情况下,更应重申政府对于网约车市场的干预边界,真正坚持法治思维和竞争中性原则,确保各类市场主体都能享有公平的准入机会。(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