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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虚假单证走私进口货物 一服装公司多人获刑
发布时间: 2026-05-21 来源: 潮州日报 作者: 林书焕

  走私行为破坏市场秩序,影响营商环境。前段时间,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宗走私普通货物案。被告单位某服装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佘某航、陈某航及罗某钊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某服装公司系一家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服装服饰的零售与批发。2022年7月至2024年6月,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某航根据进货需求,指示业务员陈某航以公司名义向日本某品牌订购衣服、裤子、提包、帽子、鞋子等货物,并授意陈某航按照货物实际成交价格30%左右,伪造对应的虚假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所需资料。随后,委托广州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利用这些伪造的货物成交价格等资料,制作相关报关单证,先后通过63份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合计23955件,货物价值人民币1810.670944万元,累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41.935061万元。


  广州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罗某钊在代理该服装公司办理报关相关业务期间,于2023年5月8日获知对方未如实提供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导致其向海关申报的相关报关单证上成交价格存在低报的情况。在明知可能造成偷逃税款的情况下,仍继续接受该公司委托,按照公司提供的虚假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合计38票报关单,涉及进口货物14535件,货物价值人民币1128.933229万元,偷逃税额人民币143.790285万元。


  被告人佘某航、陈某航于2024年7月10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罗某钊于2024年7月19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服装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伪造虚假单证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成交价格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钊明知被告单位某服装公司实施走私仍为其提供进口货物申报方便,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佘某航作为被告单位某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指示下属员工实施走私行为,其是被告单位某服装公司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航作为被告单位某服装公司的员工,负责联系报关代理商及实施相关行为,其是被告单位某服装公司走私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某服装公司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钊在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佘某航、陈某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认定被告单位某服装公司、被告人佘某航、陈某航自首,对被告单位某服装公司、被告人佘某航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某服装公司、被告人佘某航、陈某航、罗某钊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编辑:悦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