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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托管期间在校门口摔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 2026-05-13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昭仪 林金丰

  近年来,许多家长因工作无暇接送孩子,选择将孩子交由托管机构负责接送、午休等。然而,若孩子在托管期间受伤,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托管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某托管部及其经营者对伤者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家长的安排下,时年7周岁的小张每天放学后由某托管部进行托管。根据托管协议,托管部提供餐食、午休、简单功课辅导以及接送学生上下学等服务。


  2024年9月14日下午,托管部工作人员送学生上学时,在距离校门口约4米处让学生自行进校。小张进校途中因奔跑不慎摔倒,导致左侧肱骨外上髁骨折。经鉴定,小张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协商赔偿未果,小张将托管部、托管部当时登记的经营者张某媚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揭西县人民法院根据托管部的申请,追加了小张就读的小学为共同被告。


  揭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事发时小张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托管部作为教育机构负责接送小张上下学,却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小张在上学途中摔伤,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小张摔伤是其自行奔跑所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可减轻托管部的责任。因事发地点在校外,事后学校教师已积极采取措施照顾学生并联系家长救治,且学校可以证明其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已对学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和事发后的及时救助,故学校无需承担责任。经综合考量,法院酌定托管部对小张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50%由小张自行承担。法院遂判决托管部赔偿小张7.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小张与托管部均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张某媚作为托管部的经营者,应对托管部的债务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其余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院遂判决变更为托管部、张某媚赔偿小张7.3万余元。


  法官介绍,托管机构将学生安全送至学校,是其核心义务之一。如果托管机构在校门外提前停止护送、放任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自行进入人流密集区域,导致发生事故,则托管机构因未尽到谨慎的看管义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