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点外卖充饥,却发现买到的方便面已过期二十多天,商家仅退款拒绝赔偿,消费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近日,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涉及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超市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1000元,明确食品销售者未履行查验义务、销售过期食品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2025年5月4日23时许,陈某通过外卖平台向湘桥区某超市购买食品,共计支付35.49元。收货后,陈某发现其中8桶方便面已超过保质期22天,随即通过平台向商家反馈,并发送外卖包裹开箱照、订单凭证及商品生产日期等照片。
事发后,商家仅退还涉事泡面货款14.43元,以“陈某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该过期商品系从该超市购买”“存在调包或来源混淆可能”为由,拒绝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陈某为维权诉至湘桥区法院。
湘桥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经审理查明,陈某在收货后不到一小时内,便通过外卖平台正式反馈食品过期问题,反馈时效、维权流程均符合普通消费者发现网购食品过期后的正常反应逻辑。
庭审过程,陈某当庭展示过期商品实物,提交的订单交易记录、订单与过期商品同框的包裹实拍图、与商家的沟通交涉记录等多项证据,内容连贯完整、相互印证衔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充分证实陈某从该超市购买过期方便面的客观事实。
与此同时,法院进一步核查发现,2025年,涉案超市在12315市场监管投诉平台已有6条食品质量相关投诉记录。作为食品销售主体,该超市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落实食品定期清查制度、未及时对过期食品做下架销毁处理,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理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庭审中,涉案超市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且始终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该批次方便面未过保质期、不存在质量问题。
湘桥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该超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定期盘点、过期食品及时下架销毁等制度,杜绝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妥善留存订单、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用法律手段守护自身权益,共同守护食品安全底线。
(编辑:悦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