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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恶意别车,男子领刑1年2个月
发布时间: 2026-04-18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李 洁 黄盛强

  只因发生口角,便在道路上两次别停并冲撞他人驾驶的车辆,致对方车辆严重损毁,车内人员受伤。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刑事裁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驾驶员陈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陈某与被害人黄某等人一起吃夜宵时因琐事发生纠纷,黄某驾车载2名同伴离开,陈某驾驶另一辆汽车在道路上别停黄某所驾驶的车辆,并下车持一根伸缩棍威胁黄某。当黄某继续驾车行驶一段道路后,陈某又超车从前面别车。随后,陈某掉转车头多次倒车,加速用车头撞击黄某所驾驶车辆的主驾驶位置,致使黄某的车辆严重损毁及黄某和2名同乘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后陈某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等3人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经价格认定,黄某车辆被损坏的左前大灯等70多项物品价值合共2.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驾车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达2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道路安全无小事,故意别车行为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不仅会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自身也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生活中遇到琐事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勿把公共道路当成自己泄愤的私人场地,否则必将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