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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参加招聘被开除,学校围墙不应高过法律
发布时间: 2026-02-26 来源: 红网 作者:

  □田昊昕(中南民族大学)


  据媒体报道,三亚中学于2025年决定开除一名在校老师,因为其“在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报名了其他单位的招聘并参加考试”。校方认为,该老师的行为违反学校《教职工管理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决定予以开除处分。


  从校方的角度看,维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关乎教学秩序的连贯与教学质量的保障。为此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当这份管理规定的边界,无限延伸至教职员工的个人发展规划,甚至以“开除”作为阻止其“另谋高就”的手段时,我们不禁要问:学校的那道“围墙”,是否高过了法律的那架“天平”?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让渡其劳动力,以换取报酬,而非让渡其作为公民的全部自由与发展权。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报考其他单位,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正常履行,这既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才流动的正常表现。将其简单粗暴地定义为“严重违纪”,无疑是对法律精神的误读,更是对劳动者尊严的漠视。学校或许有其“用人难”的现实考量,但若以“稳定”之名,行“禁锢”之实,这不仅是管理上的惰政,更是法治意识的缺失。


  来看看事件中的时间线,据报道,涉事老师的行为发生在2025年9月至10月,校方也已于2025年作出开除决定。目前该争议已经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事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这期间的拉锯,似乎暗示着双方矛盾的不可调和,也暴露了该校在处理此类问题上的“零容忍”姿态。这种姿态的背后,是一种陈旧且危险的“家长式”管理思维:将单位视为一个封闭的“大家庭”,员工则是必须服从安排的“家庭成员”,任何“离家出走”的念头,都被视为一种“背叛”。然而,现代社会的劳动关系,早已不是人身依附,而是基于契约精神的平等合作。一旦契约的边界被单方面逾越,所谓的“管理”便走向了“控制”。


  舆论的聚焦,并非要为教师的“不告而考”辩护,更非鼓励无视契约精神。如果该教师的行为确实因私自报考而严重耽误了教学,给学生和学校造成了实质性损失,那么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自是情理之中。但目前的公开信息显示,争议的核心在于“未经批准”这一程序问题,而非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的教学事故。这就使得校方的决定,显得有些“杀鸡儆猴”的意味,透着一股“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傲慢。


  这起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当下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中,法律意识与管理手段之间的巨大鸿沟。规章制度不是“土政策”,更不能成为超越法律的“家法”。一份合法合规的“管理规定”,应当是保护双方权益的“安全绳”,而非困住员工发展的“紧箍咒”。当单位的“围墙”与法律的“天平”发生碰撞时,最终的裁决必须也只能遵循法治的逻辑。


  如今,当地教育部门已表态将全程关注,依法依规督导双方妥善解决。这传递出一个积极的信号:在法治社会,任何争议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答案。我们期待这起事件能成为一个标本,不仅厘清个案的权责,更能引发更多用人单位对管理理念的反思——放下那把衡量“忠诚”的旧尺子,拿起尊重权利、遵守法律的新标尺。


  毕竟,真正能留住人心的,从来不是高耸的围墙,而是一片能让人才自由呼吸、公正生长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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