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一评
据齐鲁晚报报道,近日,某短视频平台上AI生成周星驰经典电影片段的视频被大量网友制作发布。2月9日,周星驰经纪人陈震宇发文质疑:想问一下,这些属于侵权吗?相信创作者应该已经盈利,而某平台是不是都放任不管提供给用户生成发布?
技术的“易得”与法律的“难防”,构成了当下肖像权保护的主要矛盾。过去,盗用明星肖像需要专业的团队、复杂的剪辑,门槛较高。如今,任何一位普通用户,借助易于上手的AI工具,都能在几分钟内生成一段以明星形象为主角的、足以乱真的视频。这种技术的“民主化”在释放巨大创造力的同时,也使得侵权行为变得极其便捷、隐蔽且成本低廉。周星驰遭遇的并非孤例,从国内外已曝光的案例看,AI换脸、深度伪造、声音克隆等技术,正被广泛用于制作虚假代言、拼接不实影像,甚至炮制色情内容。传统以“事先许可、事后追责”为主的维权模式,在面对海量、即时的AI生成内容时,已显得力不从心。
“技术趣味”不能成为侵权的“豁免牌”,公众参与需树立清晰的权责意识。部分参与制作的网友认为,这只是一种基于喜爱的“二次创作”或“技术玩梗”,并无商业目的,不应被苛责。这种认知混淆了个人表达自由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界限。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无论是否商用,未经授权的AI生成行为,只要构成了对肖像的识别和利用,都可能涉嫌侵权。技术的“有趣”与“便捷”,绝不能消解其对基本法律权利的尊重。当技术让每个人都能轻易扮演“造物主”时,我们更需在心中设立一把敬畏的尺子,丈量创作的灵感与权利的边界,避免在无意识中卷入侵权的洪流。
平台的责任,绝不应在“技术中立”的借口下被虚置。作为内容传播的核心枢纽,短视频平台在此类事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它们不能仅满足于充当被动的管道,而必须在技术滥用初现苗头时,主动承担起“守门人”的责任。平台不仅要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则,更需部署与之匹配的、能够识别AI生成内容的技术审核机制,建立便捷的侵权投诉与快速下架通道。面对AI生成内容带来的全新挑战,平台应与权利人、法律专家协作,共同探索前沿的版权与肖像权保护方案,而不是在问题爆发后,才被动回应。技术的归技术,但治理的责任,必须牢牢地落在运营主体的肩上。
法律的“亮剑”与行业的“自律”,更是划定清晰边界的双重保障。面对乱象,司法必须展现出其应有的硬度与锐度。对于恶意明显、危害严重的AI滥用行为,权利人应勇于提起诉讼,而法院则需要通过具有标杆意义的判例,明确AI场景下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与赔偿尺度,为行业确立不可逾越的红线。同时,相关行业协会与技术提供商也应推动建立自律准则,探索开发包含数字水印、来源认证在内的“负责任AI”工具,从技术源头为合规使用提供可能。
技术的自由需要规则的轨道,创新的激情离不开法律的堤防。唯有当技术创新闪耀着法治与理性的光芒,当每一位创作者和用户都心怀对权利的敬畏,我们才能在数字时代,既享受技术带来的无限可能,又共同守护那份关于“人”本身的、不可侵犯的尊严与边界。这既是技术的未来,更是文明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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