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夫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借钱并立下字据,双方是否构成借贷关系?近日,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离婚纠纷案,认定原告范女士与被告林先生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林先生偿还范女士4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等。
案件回放
丈夫向妻子打下借条
范女士与林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21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向范女士借款4万元并在借条下方签名、捺手印。借条载明,该笔借款用于林先生的生意周转,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向范女士借款,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等。2025年5月,范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林先生返还4万元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双方自结婚以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很好地沟通,且范女士曾于2023年7月起诉离婚,在该诉讼请求被驳回后,两人一直是分居状态。范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夫妻间的矛盾未能得到有效化解,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范女士请求离婚应予准许。
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根据范女士提供的借条原件以及转账记录等材料,法院对借款事实予以认证。虽然借条签订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的借贷关系主体资格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亦有明文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该借条应视为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协议,双方按约定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且借条中明确案涉4万元借款由范女士个人出借,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范女士请求林先生付还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夫妻间借款受法律保护
“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法官介绍,夫妻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婚后夫妻间的转账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对于夫妻婚内借贷关系的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出借来源、出借原因、资金用途,以及双方签订的书面借条是否为真实意愿、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从而认定夫妻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且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