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出示一下您的身份证”。夜晚9时,在厦深高铁普宁站,当目标男子出站时,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迅速上前要求其出示证件。经核对无误后,执行干警迅速将被执行人江某控制。
事情起源于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石某受江某雇佣,在普宁市从事普工。工作一段时间后,江某开始拖欠石某工资,共计37000元。为此,双方于2024年4月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但江某未按约定偿还欠款。
经多次催讨无果,2024年8月,石某将江某诉至普宁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江某偿还劳动报酬。当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再次就尚欠工资款达成和解协议。但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江某仍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石某遂于2025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普宁法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江某,敦促其尽快还款,履行法律义务。但江某对此置若罔闻,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要求申报财产。
经执行团队查控,法院依法冻结、扣划江某名下银行存款2800余元、查封江某名下汽车一辆,但因无法查找到该车具体位置,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江某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依法对江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依托“查人扣车”执行联动机制,普宁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有关部门协助查找江某。
经协查,执行办案团队获悉江某的行踪线索后,立即着手现场布控。
当晚,执行干警等一行人员提前赶往厦深高铁普宁站,联合警方在列车出站口布置卡口。江某出现后,执行干警立刻上前依法将其控制并带至高铁站临时休息室。在休息室内,执行法官向江某详细释明其应履行的生效法律义务,对其拒不履行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当场宣读拘留决定书。
慑于法律的威严性与拘留的压力,江某当场表示会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恳请法院联系石某,共同协商解决欠薪问题。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前往距离双方当事人居住地最近的人民法庭开展调解工作。经执行法官居中协调,江某当即筹钱,一次性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至此,案件成功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