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消费者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中表示,自己不抵触餐厅使用预制菜,但必须给预制菜“亮明身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商家使用预制菜时是否应该向消费者说明这一问题上,双方态度差距甚大。消费者这边,江苏消保委于2023年所做的一个调查显示:65.6%的消费者认为饭店、餐厅使用预制菜应当提前告知。商家这边呢?新华社记者近日在北京、天津走访了10多家餐饮企业,只有一家明示使用了预制菜。
消费者索要知情权、选择权合情合理合法,商家为何讳莫如深、不愿配合?原因并不复杂。在公众对预制菜仍未“脱敏”的语境下,商家一旦在菜品上标注“预制”两字,极容易形成“死亡螺旋”:公开标注→认知贬值→客单价下降→利润压缩。对于商家来说,成为“沉默的大多数”才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优势策略。
其实,预制菜明示不是一道事关服务品质的选择题,而是关乎企业合规经营的必答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可见,消费者要求商家标明预制菜并不是“非分之想”,而是满足自己知情权、选择权的合法诉求。反过来,商家拒不告知就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之嫌。现实中也有相关案例:某地一消费者因餐厅未告知酸菜鱼为预制菜,获得了三倍赔偿。
理是这么一个理,兑现起来就没那么容易了,若商家拒不执行,消费者奈之何?破局之关键在于强有力的外力介入,譬如将其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对商家增设“预制菜标识义务”。据公开报道,由国家卫健委主导的《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已通过专家审查,其中提到要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地方探索也在进行,今年1月,我省发布了《粤菜预制菜包装标识通用要求》,要求在产品名称上必须标示“预制菜”或“预制菜肴”。
不管愿不愿意,餐饮行业或将迎来一场“透明化变革”,这是法治时代的公众呼声,也是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大势所趋,商家应顺势而为、主动求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