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工作室,虚构女性身份,引导网友下载某直播软件,再由主播诱导网友在平台“打赏”……近日,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为诈骗分子吸粉引流的刑事案件,以诈骗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回放 “伪装女性”为直播间引流,7人获刑!
自2024年4月起,被告人洪某锋、洪某铤、洪某鑫共同在榕城区某办公楼开设一处工作室,雇佣被告人林某煜负责日常管理。该工作室并不经营正当生意,而是与诈骗犯罪分子合作、为诈骗分子引流。他们依托某直播APP与主播合作,由工作室成员负责在社交平台上虚构女性身份以吸引男性网友关注,引导男性网友下载APP 并关注黄某纯(另案处理)等主播的直播间,之后由主播以婚恋交友为手段骗取不特定被害人信任,进而引导其在APP上充值并打赏给主播,工作室与主播按打赏金额分比例抽成牟利。
在明知工作室的运作模式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鸿、林某希、林某仍先后加入工作室,并根据成功引流人数及被害人打赏金额计算佣金。
经查实,被告人洪某锋等7人从中获利2.7万余元至3000余元不等。案发后,洪某铤、林某希、林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榕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锋、洪某铤、洪某鑫、林某煜、林某希、黄某鸿、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警惕素未谋面的“好友”,避免上当受骗!
法官介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广泛撒网,通过虚假宣传、广告推广等手段在各网络平台实施诈骗引流,再由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对被害人通过各种方式实施诈骗。“引流”是电信诈骗手段翻新的一种方式,也是网络黑产犯罪利益链条的“前端服务”,目的是让诈骗分子与被害人建立联系。
对于“吸粉引流”行为的定性,应当结合行为人对犯罪团伙实施诈骗行为的明知程度、行为人与诈骗团伙联系的紧密度和稳定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洪某铤等人主观上与诈骗团伙有明确的犯意沟通,客观上布局策划实施了“引流”环节,并根据成功引流人数与被害人打赏金额结算佣金,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认定。
法官提醒,面对网络中素未谋面的“好友”,务必保持理性判断,不要轻易相信未经核实的身份信息。对于诱导下载软件、要求高额打赏等行为,更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