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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协议约定无效?
法官: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法院不行
发布时间: 2025-09-05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李 洁 曾舒扬

  为了及时解决纠纷,合同当事人往往以合意方式约定管辖法院,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约定管辖。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支持原审被告卢先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该案移送卢先生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1月,卢先生向邱女士借款现金11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该借款合同如有纠纷,可向卢先生出生地法院起诉等。合同到期后,卢先生未偿还全部借款,邱女士多次催收无果,向卢先生的出生地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卢先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和邱女士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揭阳市,该出生地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卢先生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卢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审理认为,借款人卢先生的出生地并不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邱女士亦未举证证明该出生地系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故双方关于向卢先生出生地法院起诉的管辖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卢先生请求将该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处理的理由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介绍,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当事人不能随意选择、制造管辖连接点,要遵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避免管辖约定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