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常因在恋爱期间赠送财物、转账等“恋爱消费”引发纠纷。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购房款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应予返还;其他财物为增进感情的积极付出,系一般赠与,无需返还。
2023年5月,梁先生与陈小姐相识,熟悉之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梁先生与陈小姐双方曾协商在揭阳购买两人共同生活的居所,决定梁先生出资、以陈小姐名义购房。梁先生先后通过本人及朋友向陈小姐转账 86790 元。不料,双方在2024年7月分手。
梁先生认为与陈小姐恋爱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交往,上述购房款以及在恋爱期间赠与陈小姐的财物均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遂诉至榕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小姐返还钱款共计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陈小姐返还梁先生购房款86790元,驳回梁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榕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与陈女士恋爱期间向陈女士转账以及购买物品,双方之间形成赠与法律关系。梁先生给予陈小姐用于购房的 86790元,是考虑双方日后结婚所需,区别于恋爱过程中的一般赠与行为,应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终止交往,丧失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之可能,赠与条件无法成就,故陈小姐理应返还购房款86790元。至于其他赠与财物,从在案证据可以看出,双方恋爱期间为彼此以及彼此的亲人产生花销,是当事人为维系、增进感情的积极付出,属于情谊行为,且金额并不过高,本案亦无证据证明陈小姐专门以此行骗,梁先生在交往结束后要求陈小姐将数额为“520”“1314”特殊意义的转账款项等其他财物也予以返还,于法无据且不符合常理。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赠与可以分为一般赠与、附条件或附义务赠与。恋爱关系终止之后能否要回恋爱期间的赠与,应当根据给付动机、目的以及金额等因素综合认定,才能更好地平衡恋爱双方的利益,维护、促进恋爱、婚姻关系。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属情谊行为,原则上应当视为一般赠与,一旦赠与完成,不能要求返还。而协商购买婚房或给付彩礼等,并非单纯的财产无偿转移,而是承载着赠与人对缔结婚姻的期待,在条件未成就时予以适当返还,更加符合赠与人的本意,也更加符合公平原则。
对此,法官提醒,在恋爱期间实施财物赠与行为时应当谨慎处理。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尽量作出书面约定,明确赠与行为目的以及所附条件,以此避免日后可能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