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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楼加装电梯引纠纷,谁“让路”?
法院:应按照方便生活等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发布时间: 2025-08-27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李 洁 陈培蓉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能改善高层居住环境,缓解老年人等群体的出行难题,然而,高层住户与低层住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却可能成为电梯加装的阻碍,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加装电梯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回放     不提“反对”但阻工,低层业主被高层业主起诉


  2024年5月中旬,某小区A幢B梯4层至8层的业主代表林女士等10人通过召开业主会议,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协议书》,决定集资增设电梯。该梯2、3层的业主没在协议书上签名。4天后,林女士等人在小区大门及A幢B梯楼梯口张贴《增设电梯公示书》、方案图等资料。公示期满,小区物业管理处出具《公示反馈意见》,证实公示期间没有业主提出意见。同年7月,经增设电梯实施主体填报,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联合审查意见表,同意该电梯工程项目开工建设。随后,该小区所在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反馈意见》,载明A幢B梯业主将《增设电梯公示书》等张贴在该小区大门及A幢B梯楼梯口显眼位置,公示期间没有收到该小区业主提出反对意见。


  之后,林女士等人委托的施工方进场作业。然而施工过程中,遭到2、3层住户黄女士等3人的阻挠。经居民委员会组织双方协商调解无果后,林女士等9名业主代表将黄女士等3人诉至揭东区人民法院。


  揭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的A幢B梯有14户业主,共计10户业主签名同意加装电梯,同意加装电梯的住户超过三分之二,且经过了公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符合有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定,林女士等人享有加装电梯的合法权利,遂判决黄女士等人应停止对该加装电梯项目施工的阻挠和妨害。


  一审判决后,黄女士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虽然A幢共三条楼梯,但增设电梯只在B梯,且B梯与其他梯是互不相通、各自独立的,故不需要其他梯的业主参与表决,黄女士等人关于表决程序严重违法,未满足法定业主同意比例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黄女士等人主张因增设电梯导致其财产贬损及居住权益受损,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及因果关系,且黄女士等人亦没有就此提起反诉,其可凭据另行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等相关规定,林女士等人增设电梯的行为经过公示及相关部门批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阻挠合法施工不可取,若造成损害可索合理赔偿


  “邻里间和睦相处是社会文明和谐的基石。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法官介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能有效解决高层老年住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出行困难,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群众的生活品质。


  法官提醒,邻里之间要本着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有效沟通协调,而不应在施工工程中加以阻挠和妨害。在实施加装电梯项目工程时,应严格按照图纸规范施工,若对低楼层业主造成损害,应给予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