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叶德志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并于当日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德志因猜疑被同村的叶某等人加害,遂产生杀念。2025年3月27日晚,叶德志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叶某未果,在叶某家门口见到韦某某等3名被害人,即持菜刀砍击致3名被害人死亡。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除了犯罪人的残暴,还在于被告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后仍被判处死刑,类似个案近年来并不多见。
和此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严重刑事罪案的被告人,在被司法鉴定为精神病人后,或被无罪释放,或被从轻、减轻判罚。与司法的理性不同,精神病人可免于刑事追责,与“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常在网络舆论场上形成对撞。精神病成刑责“避风港”之说,也成了一些“吃瓜群众”的刻板印象。
当然,叶德志案也并非法外施罚。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叶德志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定,虽然叶德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犯罪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其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规制,立足于科学与人文的双重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构建了精细的责任能力“三分法”: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者不负刑责;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担全责;而叶德志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宽处罚。这一立法设计绝非简单的“避风港”,而是以生物学和法学的双重标准为根基构建出的责任认定体系。医学要件确认精神障碍的存在,法学要件则聚焦行为时的辨认控制能力,二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鉴定结论虽确认叶德志罹患精神分裂症,但更关键的是指出其在行凶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后果的残酷性具有明确认知。当叶德志的刀砍向老幼妇孺的瞬间,他并非是完全沉浸于幻觉且不可自控的病人,而是在相对清醒状态下仍选择暴行的加害者。
湛江中院的这一死刑判决,彰显了司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刚性裁量。刑法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以从轻”的规定,本质是赋予法官基于个案正义的自由裁量权,而非一律减轻的强制命令。叶德志案中,三个关键要素将天平推向严惩:其一,针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妇孺痛下杀手,反映出犯罪手段非人道的残忍性;其二,结果造成三条生命的逝去,这一极端悲剧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三,有预谋携带凶器主动寻人作案,表明主观上对杀人行为具有清醒认知。判决书强调“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可解读为这并非是对精神障碍群体的冷漠,而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尊重和对受害者生命价值的司法护航。
当然,叶德志案还只是一审落判,死刑是否为终局裁判还尚未可知。跳出个案来看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这起个案并不代表往后精神病人犯罪均将重判。舆论所关注的司法正义,既包括不让精神病成为正常犯人脱罪的手段,也包括不让群情愤怒淹没理性的声音。
(作者系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