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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跑营运出事故,商业险能赔吗?
法院认定符合合同约定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可拒赔商业险
发布时间: 2025-08-06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昭仪 刘思敏

  以“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车辆却用于营运,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商业三者险?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投保人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侵权人蔡某14万余元,侵权人段某赔偿11万余元。


  案件回放


      小型货车撞上电动摩托车,侵权人自负赔偿11万余元


  2023年10月,段某驾驶货车与由黄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摩托车上搭乘人蔡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因事故构成十级伤残,遂到法院起诉,请求承保涉案货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段某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责任。


  经查明,事故发生时,段某驾驶涉案货车为某纺织公司运输布匹,并收取运费。该车以“非营运”性质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涉案投保单特别约定中载明:“本保单承保非营业车辆,如用于营业运输或出租并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保险人对事故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载明“保险人已明确告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段某在投保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的投保人处均已签名。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蔡某14万余元,段某赔偿11万余元。段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通过在线投保形式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且段某签字确认,应认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产生效力。事故发生时,段某驾驶涉案货车为他人运输货物并收取运费,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段某多次驾驶涉案货车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并收取报酬,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只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侵权人段某赔偿。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车辆营运性质认定,以其实际使用用途确定


  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规定,“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法官介绍,该案并非个例。部分货车司机认为车辆是否营运可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确定,如果行驶证载明的是“非营运”,则投保非营运险。但车辆是否属于营运,需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用途确定,如果日常使用车辆为他人运输货物并收取报酬,应按“营运”性质投保商业三者险,否则保险公司可按合同约定拒赔。


  对此,法官提醒,在投保商业三者险时,应注意告知保险人车辆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种类,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充分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等,避免出现商业三者险拒绝赔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