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精神病患者违法的案件频频成为社会热点。从成都女子在家门口遇害,凶手却可能因患有精神疾病而减免部分刑事责任;到男子多次遭邻居砸门,而邻居却因患有精神疾病免受行政处罚;再到某游客掉入兵马俑坑损毁文物,被查出患有精神疾病。一时之间,“精神病不该成为逃避法律惩罚的理由”的呼吁甚嚣尘上。但对于精神病群体犯罪的讨论不能只停留在“是否能逃脱法律责任”的层面上,更需要从立法完善、社会救助等深层次视角探寻解决方案。
精神病患者的犯罪行为虽然可能受到疾病的驱动,但他们的行为仍然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实际的伤害。我国《刑法》第十八条依据精神病患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规定精神病患者犯法后可能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承担部分刑事责任或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当前的法律已经规定了精神病犯罪的“刑与不刑”以及该如何“刑”。因此,要解决当下保护其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之间的矛盾,我们仍需以更全面、系统的思维,探索平衡之道。
面对精神病人犯罪,除了关注法律责任的判定,还应深入思考法律条文的完善与执法的严谨性。
我国现行法律基于人权保障原则,对精神病人犯罪实行责任能力分层制度,对精神病患者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刑事担责情况作了区分。但作为区分依据的精神病人发病状况的司法鉴定标准却并不明确,这便容易让某些有心之人钻了法律空子。盐城市纪委监委曾通报过一例案件,某人杀人后为逃避处罚而装病,却在之后的程序中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短暂地逃避了处罚。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法律的正义性体现在如何对受害者进行有效补偿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经济状况、上诉流程复杂等问题,诸多受害者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因此,法律修订不仅要着眼于患者权益保护,更需建立健全受害者救济机制,填补法律实施中的空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乃至民政部门和基层单位都应承担起监护精神病患者的责任,但何种情况下、由何种人员和部门履行何种程度的监护责任却没有确切的规定,出现了“多头管理却无人担责”的问题。制度的模糊性给之后的执法实践埋下了隐患,这导致在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后,各部门之间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不仅不利于精神病患者的后续监管治疗,还使得受害者及其家属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
“追责”并非最终目的,如何减少相关悲剧的发生才是目标。相关研究表明,精神病患者的暴力具有可预防性,在“预防”当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往往是作为监护人的亲属,但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这些监护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亲属对病人多是无力监护、是无心监护,甚至是不愿监护。在监护制度存在明显不足、亲属监护力不从心之时,便需要社会救助及时介入。当前,重大精神疾病已纳入医保范围,但精神疾病种类众多,治疗疗程长、费用高,病人家属依旧难以负担。作为精神病患者收治主体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也因患者患病情况的复杂性及制度的限制,难以充分发挥兜底作用。此外,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知不足、精神病人的污名化问题也为精神病群体相关问题的解决增添了困难。在全社会建立一套精神病人犯罪防范和救济的长效机制任重而道远,却也应是社会持续努力的方向。
精神病患者违法问题是一个复杂且严肃的命题,在争议不断的当下,这一问题值得我们重新思考。我们应以理性的态度面对,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保持社会温度与人文关怀,从而推动社会文明向前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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