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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离岛免税政策走私牟利,获刑!
发布时间: 2025-05-29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敏梅 陈妙珊

  一边享受“离岛免税政策”,一边钻空子非法“套购”商品再转卖牟利,这样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离岛免税政策走私货物的刑事案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至4万元。


  案件回放    “套购”走私300多万元免税商品,买卖双方领刑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纠集、组织被告人林某胜、赵某等人在海南省海口市通过“黄牛”寻找旅客套购海南离岛免税商品,然后送往深圳市给被告人周某、林某琼销售。被告人林某隆明知陈某等人实施走私行为,仍应陈某的要求出借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及亲友的信用卡,并协助陈某转账、提现,用于非法套购免税商品。


  周某、林某琼明知陈某等人实施走私行为,仍向其提供购物资金共计3317万多元。


  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期间,陈某等6人共非法套购免税化妆品近312万元,经计核,偷逃税款达70多万元;套购各类洋酒完税价格合计74万多元,经计核,偷逃税款达35.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林某胜、赵某、林某隆、林某琼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情况下,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纠集、组织林某胜、赵某等人实施走私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某明知陈某等人实施走私活动仍为对方提供资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某胜、赵某受陈某纠集参与走私活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林某隆为陈某等人实施走私活动提供银行账户及信用卡,并协助划转、提现走私资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林某琼受周某指使划转走私资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陈某等4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套购”行为碰不得!


  法官介绍,非法“套购”主要是指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和购物额度规避税收监管,其本质是利用免税品和完税商品之间的价格差来转卖牟利,实质是走私行为。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合法经营者造成不公平竞争,还破坏了税收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个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仅限本人自用,切勿将自己离岛购买的免税品转卖他人,更不要组织利用他人离岛身份进行套代购,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承担法律后果。此外,购买商品应通过正规渠道,切勿相信网上代购免税商品的信息以及寻找代购人员套用个人信息的招聘广告,以免上当受骗、财物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