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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车门,进了牢门
发布时间: 2025-05-14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李 洁 曹志航

  本以为夜黑风高作案不会留下痕迹,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前科男子罗某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窃取车内财物的盗窃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某天凌晨,被告人罗某骑着共享单车来到榕城区某银行附近一辆轿车旁,用一金属工具打开车门,并将车主放在车内的2700元现金盗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罗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其退被害人车主刘某2700元。


  一审判决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莫将爱车当成“移动保险箱”,不要在车内放置现金、手机、提包等贵重财物,以免犯罪分子见“财”起意,造成损失。下车时,要确认车门已锁,车窗、天窗等完全关闭,避免出现“锁而不实”的情况。一旦发现车内财物被盗,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持车辆原状,避免接触车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