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案例一:美容机构虚假宣传,被判退一赔三
2024年4月17日,小雨与某美容机构签订《医药肌肤护理综合签约表》,由美容机构提供疤痕修理服务,并约定护理时间,费用1万元。
同日,小雨向美容机构转账支付1万元。美容机构经营者小王在服务中,用牙签在小雨疤痕的位置打磨,人工制造毛孔,打磨导致创伤流血。小王称疤痕处没有毛孔毛囊难以吸收与代谢,此举方便产品通络止痛、攻毒散结、去腐生肌肉,修复原理便是通过操作技术方便产品渗入吸收,从而促进细胞再生。此后,小王通过微信指导小雨涂抹某抗菌液和凝胶,并要求小雨每次擦涂后拍照给其检查。小雨均按照小王的要求完成。5天后,小王帮小雨查看伤口后称其伤口发炎。至此,小雨不再接受美容机构的服务,当晚前往医院治疗。
小雨认为美容机构故意用消毒液和化妆品谎称药物,虚构其功效为其修复疤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美容机构退还1万元并承担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3万元。
普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机构采用的修复疤痕的服务属于医疗美容服务,小王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小雨缔结祛疤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擅自为小雨开展祛疤的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涉案合同无效。根据产品包装盒显示,凝胶主要成分并非中药,抗菌液只用于清洁、抗菌,不能代替药品和医疗器械治疗。美容机构在服务中将上述产品以中药活血化瘀宣传进行美容治疗,属于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原告受其误导接受其无证祛疤医疗服务,被告应承担服务费的三倍赔偿的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美容机构向原告小雨返还服务费1万元,支付三倍赔偿款3万元。
美容机构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仓储逾百万元假冒劣质卷烟,男子获刑5年半
2023年11月,黄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将一批卷烟搬运至其名下一老厝内。12月3日晚,公安机关、烟草专卖部门执法人员在上述房屋查获了多箱共15个品牌的卷烟。
经鉴别检验,被查获送检的华商(硬汇通天下)香烟及中华牌(硬)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双喜(硬中烟英美授权版)、五叶神(硬金中国税收未缴澳门版)等6个品牌卷烟属有异味、霉变真品卷烟。
经揭阳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认定,涉案被查扣卷烟共计6369条,合计人民币1057832.88元。
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三:未经车主同意安装翻新轮毂,构成欺诈
2023年7月,朱小姐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便将车辆交由揭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案涉汽车品牌的4S店)进行维修,并于9月1日取回维修完毕的车辆。保险公司作为车辆保险人,向汽车公司支付了相关维修费用。之后,朱小姐认为车辆维修存在问题,多次与汽车公司、保险公司反馈沟通相关问题,三方经协商后决定将车辆交由广州某4S店再次维修,相关费用由汽车公司向4S店支付。同年11月,4S店联系朱小姐交付维修完毕的车辆。
事后,朱小姐认为汽车公司使用非原厂配件或翻新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公司按照返修项目费用假一赔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汽车公司存在欺诈、违约行为,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朱小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数段录音记录等新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朱小姐提交的录音中,汽车公司员工承认涉案车辆安装的轮毂是翻新的,并非全新的轮毂。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显示,涉案的车辆轮毂已达到更换全新的程度,而汽车公司安装的是翻新件。汽车公司安装翻新的轮毂并未告知也未经朱小姐同意,隐瞒了该部分事实,仍按更换全新配件收取费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应对该部分承担假一赔三的赔偿责任。经比对保险公司向汽车公司报价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中配件定价,与广州某4S店返修报价的配件价格,更换项目的价格存在一定价格差。汽车公司按照清单报价向保险公司收费,可认定当事人之间已协商不按原厂件更换配件。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除轮毂外的其他应该更换的配件有存在使用翻新件或以修代换等欺诈的行为。根据清单显示轮毂定价为4116元,法院遂判决汽车公司赔偿朱小姐123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