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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被直播”,“镜头侵犯”如何破?】顾客理发被“网上围观”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时间: 2024-11-28 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

  理发师小华在短视频平台上经营了一个社交账号,平常会将自己为顾客理发的视频发布在平台上,通过平台推广引流,但这种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给他引来了官司。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认定小华侵犯消费者肖像权。


  2024年2月,李女士来到小华工作室理发,发现小华将一部手机架立在镜子旁,李女士随即询问小华“是不是正在拍摄”,小华否认,却始终没有拿走手机。出于谨慎,李女士又多次告知小华“如果是在拍摄,请立即停止,并删除视频!”小华均多次予以否认。


  但是,一个月后,小华将李女士理发的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上,该理发视频记录了双方的聊天探讨过程以及理发前后对比,引发粉丝围观和讨论。李女士发现后,与小华进行了沟通,小华当时便将视频下架,并在微信上向李女士道歉。


  李女士认为,理发师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视频发布在网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要求理发师小华公开进行书面道歉声明,同时赔偿其损失。


  小华称其发布视频的行为不存在侮辱、欺诈、诽谤内容,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李女士的评价降低,故其行为不构成对李女士名誉权的侵犯。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理发师小华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就将理发短视频等含有肖像权人外部形象的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并进行网络公开传播。作为一家营利性理发工作室,不能排除理发师使用消费者理发视频的营利性目的,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


  同时,法院还认为,鉴于理发师发布视频的初衷在于展现理发技术,在理发时询问消费者职业、爱好等,是为针对消费者的个人特质进行发型设计而做出的简单询问,主观上并不存在贬损或丑化消费者的故意,且案涉视频中公开的内容尚未涉及对个人侮辱、欺诈、诽谤信息,也不涉及个人私密领域的隐私信息,故其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


  最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小华发布视频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其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和造成影响等实际情况,判决小华在媒体平台上致歉7日,并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