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遭遇调岗降薪,劳动者拒绝签约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制造企业向黄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7.5万元,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2017年11月,黄先生与某制造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了劳动合同固定期限5年、月工资1.5万元及工作时长、工作内容、其他权利义务等。2022年11月,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该制造企业通知黄先生,续签的劳动合同要将其从技术指导岗调整至焊接流水线岗,工资也由原来的1.5万元固定薪水调整为按件计酬。黄先生认为,企业的行为系变相降低薪资待遇,遂要求以原岗位原待遇续签合同,但未获得企业同意。之后,黄先生主动将工作手续移交给制造企业,并在合同期满后离开。同年12月,黄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后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分别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揭东法院审理认为,制造企业提供的续签劳动合同与原来双方签订的合同相比,并没有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应支付黄先生经济补偿金。黄先生关于制造企业要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宣判后,制造企业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变更了工种及工资薪酬,变相降低了黄先生的工资待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中列举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制造企业为黄先生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一审判决,也并未超出法院受理范围,依法予以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该案中,制造企业变相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薪资待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打击了企业任意调岗、降低劳动者待遇的行为,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