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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车检修被碾压身亡,能否作为“第三人”获赔?
法院:不能认定为“第三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5-10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停车维修,不幸被该车碾压,此时驾驶员能否成为本车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而获得理赔?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驾驶员侯某不能认定为“第三人”,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2022年12月初,侯某下车维修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车辆失控,造成其被碾压身亡。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非侯某,而是一家物流公司,该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限内,侯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和物流公司诉至榕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侯某不属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遂判决驳回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侯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相关规定,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不包括被保险人及本车车上人员。该案中,侯某系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风险承担人,负有支配和控制该机动车的义务,不因其暂时与机动车在空间上分离,就转化为“第三人”。另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侯某操作不当。根据侵权法原理,任何危险行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若认定侯某属于本车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则形成“自己对自己主张赔偿”的悖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物流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登记车主,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