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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查获一宗涉嫌电鱼案件
发布时间: 2024-04-01 来源: 汕头日报 作者: 刘文钊

  电鱼行为,不仅影响生态环境平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极易发生触电安全事故。近日,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查获一宗涉嫌电鱼案件。


  3月19日20时,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接110来电,反映有群众举报在龙湖外砂河附近水域有人进行电鱼作业。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前往查处。最后,经支队执法人员对外砂河—新津河—梅溪河内河支流进行沿岸夜巡,在旦家园渡口附近水域发现有人用身背式电鱼工具电鱼,电鱼者发现执法人员后弃电鱼工具逃跑。


  今年3月1日起,珠江流域进入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禁渔期以来,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巡航执法行动,各区县大队也全面加强辖区禁渔水域巡查,严厉打击违反禁渔期规定等非法捕捞行为,并积极开展禁渔期普法宣传,为珠江水域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生态保护意识。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或者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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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悦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