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7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林、黄某蕉、韦某萍、陈某枝、阳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判处被告人韦某萍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枝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判处被告人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被告人赵某林,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6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蕉,女,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6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萍,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6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枝,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6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阳某,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6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林、黄某蕉、韦某萍、陈某枝、阳某先后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16年,赵某林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发展成为该邪教组织的教会带领;2017年,黄某蕉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发展成为该邪教组织的福音执事;2007年,韦某萍承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发展成为该邪教组织的接待家;2013年,陈某枝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发展成为该邪教组织的事务执事;2011年,阳某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发展成为该邪教组织的清理人员。经查,赵某林、黄某蕉、韦某萍、陈某枝、阳某在塘厦镇、凤岗镇等区域各成员的出租屋内通过聚会、学习宣传“全能神”邪教歪理邪说等形式组织、开展邪教活动,并不断发展新成员。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林、黄某蕉、陈某枝、阳某在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邪教组织,被告人韦某萍明知他人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场地、食宿等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林、黄某蕉、韦某萍、陈某枝、阳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至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