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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 保证人还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 2023-11-17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陈培蓉 林敏梅

  已过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保证人对借款人所欠借款本金21.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案件回放 

      保证人一审缺席,二审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6月14日,揭阳市某商业银行与吴先生、曾先生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先生向该行借款36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14日至2014年5月13日,曾先生作为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期间,吴先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2016年4月20日和2019年8月20日,该行先后两次向吴先生、曾先生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曾先生均签名进行确认。此后,吴先生仍未还本付息,尚欠借款本金21.2万元,该行遂于2022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付还欠款及利息,曾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传票传唤,吴先生、曾先生一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吴先生应付还某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1.2万元及利息,驳回某商业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该行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先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即是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某商业银行于2016年4月20日向曾先生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曾先生签名确认,可以认定某商业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曾先生主张了权利,因此保证责任诉讼时效自2016年4月20日起开始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止,故某商业银行于2019年8月20日向曾先生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2022年11月起诉要求曾先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曾先生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才提出,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拒绝出庭应诉,应承担相应后果


  法官介绍,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该案中,曾先生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对此,法官提醒,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当收到人民法院寄出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意味着该当事人主动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仅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可能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