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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认识理论的邪教防控研究(上)
发布时间: 2023-11-13 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 范宝祥 李斌 计晗

【摘  要】邪教问题是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本文通过辨析邪教组织的主要特征,基于经典的认识理论,剖析世界各地部分邪教组织的罪恶本质,并就基于认识理论的邪教防范和治理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邪教;认识论;防范和治理

Abstract:The problem of destructive cults is a common challenge faced by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cult organizations, analyzes the evil nature of some cult organizations around the world based on the classical epistemology,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prevention and governance of destructive cults based on some epistemological theories.

Key words:Destructive Cult   Epistemolog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邪教(或称破坏性膜拜团体),作为古今中外都存在的一种扭曲的特殊表现形式,既具有其深刻的意识形态性,又有复杂多样的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实践样式。但是,邪教的本质属性都是反科学、反理性、反主导文化、反社会、反人类,邪教破坏人们的基本生活秩序和基本道德原则,只能给社会带来痛苦、恐慌和灾祸,各国种种邪教无不臭味相投。因此,邪教就是邪教,与宗教其实是格格不入的,无论其怎么粉饰,也绝对成不了宗教。基于邪教的邪恶本质和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的种种犯罪活动,尽管各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存在差异,但许多国家政府对邪教和邪教问题都严加防范。在全球化进程中,邪教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面临的共同挑战,也是亟需法学、政治学、宗教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等学术领域重点关注的重大课题,以帮助各国政府和人民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因邪教而产生的极端主义和暴力事件,共建、共享、共治和平有序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1.辨识邪教的主要特征

尽管世界各国和国际学术界对于“邪教”的概念界定仍因体制、法律框架差异和学术争论等而尚未有统一标准,但邪教组织的邪恶本质以及它们的欺骗性和极端社会危害性,越来越被世界公众、学者以及政府机构所深切认知,由此国际学术界对“邪教”的学术界定也逐渐趋于大同。关于邪教的主要特征,各国学者和相关法律也都给出了比较一致的表述,本文列举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界定。

美国干预邪教专家、破坏性膜拜犯罪案件法律顾问瑞克·艾伦·罗斯(Rick Alan Ross)在他的专著《邪教:洗脑背后的真相》(Cults Inside Out: How People Get In and Can Get Out)中,介绍了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学系教授、精神病学家罗伯特·杰伊·利夫顿(Robert Jay Lifton)发表的《邪教的形成(Cult Formation)》中关于对邪教辨识标准的权威性描述,主要集中在三点:①一个颇具魅力的领导人,当最初可能维系教团的基本原则失去作用时,日益成为被膜拜的对象;②一个强制性劝诱或思想改造的方式;③领导人和占统治地位的小圈子在经济、性及其它方面对其成员的剥削。

法国学者认为,应该从社会学角度出发,以“危险性”来界定邪教(Evil Cult):一个团体,利用科学、宗教或治病为幌子,掩盖其对信徒的权力、精神控制和盘剥,以最终获取其信徒无条件效忠和服从、并使之放弃社会共同价值观(包括伦理、科学、公民、教育等),从而对社会、个人自由、健康、教育和民主体制造成危害,即为邪教。西方英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膜拜团体),法语、德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Sect(膜拜教派)等等,这些对邪教的称谓在学术上的全称一般为——具有严重犯罪性质的伪似宗教组织(Pseudo Religion),或被称之为破坏性膜拜团体(Destructive Cult)。法国专家研究认为,邪教的“精神领袖”至高无上,这个“精神领袖”往往在世,也是邪教的创立者。他要么假借其他宗教的躯壳,要么自创一个教派。如美国的“科学神教”借助基督教、中国的“法轮功”则借助佛教。邪教的“精神领袖”都一致地自称“法力无边”且掌握着宇宙最终真理,强制所有信徒永远服从和追随他。法国情报总署总结了邪教的十大特点:①精神控制;②大肆敛财;③脱离正常社会生活;④侵犯个人身体;⑤吸收儿童入会;⑥反社会;⑦扰乱社会正常秩序;⑧不断引起司法纠纷;⑨经常性地转移资金;⑩试图渗入公共权力机构。最终,邪教一定会导致信徒走向极端,做出自杀、集体自杀或谋杀等过激行动。

美国心理学专家、国际膜拜团体研究会(ICSA)执行董事迈克尔·D·朗高尼(Michael D. Langone)博士曾于1990年代发表了《膜拜团体的特征》一文,经过多年研究,他与相关学者于2008年提出了“邪教现象中常见的社会结构、社会心理及人际交往行为模式”,指出识别邪教的分析工具主要包括:盲从、禁止怀疑、冥想、要求成员切断与家人、朋友的联系、大肆敛财、不能退出,等等。此后,朗高尼博士于2015年10月在《ICSA Today》(《今日国际膜拜团体研究会》)上再度发表修改后的文章“Characteristics Associated with Cultic Groups - Revised”,对膜拜团体的特征进一步解析,但他强调这不能作为邪教识别的诊断仪或完全标准,而是辨识邪教的“分析工具”,其主要内容包括了15个方面:①领袖盲从;②禁止怀疑;③冥想;④完全操控信徒的思维、行为与感觉;⑤宣扬教主是救世主等;⑥具极端非友即敌意识,引发社会冲突;⑦教主至高无上;⑧为达目的不择手段;⑨以情绪劝诱、影响并控制信徒;⑩信徒断绝与亲友的关系;⑪费劲心机招募信徒;⑫大肆敛财;⑬信徒须投入大量时间致力于团体活动;⑭信徒只能与本团体成员居住或交往;⑮精进信徒认为离开该团体会失去生活意义;等等。

广大中国学者对邪教问题也进行着广泛而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并从更易于普通民众理解和接受的层面总结归纳出邪教的十个特征:①用骗人的手段诱使他人加入;②不择手段,骗敛钱财;③称传统宗教过时,要信新神;④欺骗威逼妇女受教主凌辱;⑤鼓吹入了教能消灾避难;⑥非法聚会时鬼鬼祟祟、乱喊乱叫;⑦加入后不让退会;⑧宣传世界末日来临,只有加入才能得救;⑨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编造歪理邪说;⑩建立地下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等等。

还有学者把邪教的主要特征归纳为“六大特征”:①教主崇拜;②精神控制;③编造邪说;④敛取钱财;⑤秘密结社;⑥危害社会。或是:教主崇拜、反社会、宣扬末世论、反人性、大肆敛财、精神控制。

在法律法规层面,各国政府普遍相继出台了邪教认定及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法国、日本、俄罗斯等,都出台了比较成体系的邪教治理法律法规。在中国,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指引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部分条款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总体来说,中国政府承认并以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保护“五大宗教”(佛教、道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及经由它们建立起来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这些宗教团体普遍被认为是“正信宗教”。而悖离中国社会现实和宗教历史沿革的,且不具备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完备教规教义的新兴“宗教”派别尚不能属于政府认定的“合法”宗教范畴,这其中确实有不少最终都走向邪教的不归路。对邪教的防范和治理,国家在法律层面也进一步明确,中国现行《刑法》(1997)第300条明确列示了针对不同犯罪实际的刑事处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进一步对该条款修改完善,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具体情形的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2001年又发布了《解释(二)》(法释〔2001〕19号)进一步做了补充。2017年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此前的相关解释作了修订。其中第一条就是对“邪教组织”概念的法律界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这是彰显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国家意志的体现。目前,邪教组织的活动更趋隐蔽化、网络化、体系化,通过形形色色的网上勾联影响网下,多样性的地下非法活动也更甚于地上。中国反邪教协会指出,要高度警惕危害公众的各种邪教,部分邪教组织仍然在我国境内秘密从事传教、聚会、滋事等活动,提醒广大群众注意防范其危害。(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