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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二女子传播“法轮功”邪教获刑
发布时间: 2022-03-28 来源: 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 萧遥

  2021年8月30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秀、李某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李某秀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李某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李某秀,女,194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梅州市人,2011年4月20日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李某招,女,196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梅州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0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秀、李某招均是在册“法轮功”修炼人员,为宣扬邪教“法轮功”,两被告人持有并兑换散发印有宣传邪教内容“真善忍”等字样的人民币(反宣币)及持有“法轮功”年历台历和护身符等宣传物品一批。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秀先后从“法轮功”人员夏某强、陈某贤(均已去世)手中多次兑换印有宣传“法轮功”字样的人民币(反宣币)藏在家中、之后,将持有的部分反宣币多次兑换给被告人李某招共有240多张。被告人李某招将兑换来的反宣币先后多次兑换给位于梅县区程江镇经营某店铺的龚某新作经营使用和支付货款。

  2020年2月18日,经营猪肉生意的曾某概从店铺收取的货款到银行储存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报警,公安民警依法扣押印有宣传“法轮功”字样的人民币共计13320元。同日,公安民警在龚某新住所搜查扣押真相币553张共6597元及“法轮功”台历和光碟一批。

  2020年10月19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招位于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住家进行依法搜查,现场查获印有宣传“法轮功”字样的人民币88张(面值50元、20元、10元、5元不等,共计1195元)、“法轮功”书籍25本、小册子21本、台历3本、挂像4幅、播放器1台、单页资料20张、护身符16张等物品;2020年10月28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秀位于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住家进行依法搜查,现场查获印有宣传“法轮功”字样的人民币102张(面值为10元,共计1020元)、“法轮功”年历台历6份、护身符90张、明慧周刊3本、光盘12张等物品。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秀、李某招目无国法,在国家对“法轮功”邪教组织取缔后仍进行“法轮功”非法活动,持有、传播印有宣扬邪教内容字样的货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