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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妇女因传播、宣扬“法轮功”在深圳获刑
发布时间: 2022-03-28 来源: 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 钟生

  2021年12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马某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被告人林某宏,曾用名林某红,女,汉族,1976年4月21日生,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捕前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人马某平,女,汉族,1988年12月13日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捕前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上述二人于2020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马某平冒名“马娴姗”与林某宏一起租赁了深圳市龙岗区大芬油画村老围东一出租屋,在该房内使用自行购置的切纸机、切卡机、打印机、手提电脑、塑封机等工具,制作并大量持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意图传播、宣扬“法轮功”。2020年10月12日晚,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经过侦查,在马某平、林某宏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一公共租赁房内抓获二人,并对该房依法搜查。现场查获“法轮功”U盘30个、“法轮功”宣传卡片16张、“法轮功”护身符5个、移动电话5部、“法轮功”宣传单159张、“法轮功”书籍2本、“法轮功”学习笔记3本等物品。10月15日,民警对马某平、林某宏租赁的深圳市龙岗区大芬油画村老围东一出租屋依法搜查,从该房内查获“法轮功”U盘30个、移动硬盘3个、“法轮功”书刊136本、“法轮功”宣传卡片1360张、“法轮功”宣传光盘29张、切纸机2台、切卡机4台、装订机1台、塑封机1台、打印机3部、打印机配件12套、笔记本电脑6台、移动电话1部、PVC免层压纸43包、A4打印纸9本、学法笔记2本等物品。经深圳市公安局认定,上述查获的“法轮功”书籍、刊物、宣传单、宣传卡片、宣传光盘、护身符、手抄笔记本以及从U盘、移动电话中提取和恢复的电子数据,均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反宣资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宏、马某平以传播为目的,制作、持有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马某平、林某宏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应按各自参与的犯罪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