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3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黄某伟,男,1972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会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区和顺二区,居住地广东省汕尾市区工联街 。曾因参与“法轮功”活动于2001年7月29日被汕尾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4年12月4日被该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于2011年9月19日被该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羁押,次日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庄某昌(另案处理)租赁位于汕尾市面粉厂后一出租屋,用于存放“法轮功”书籍及作为习练“法轮功”场所等。三个月后,庄某昌唆使被告人黄某伟续租该套房用于存放、印刷“法轮功”书刊、宣传品等。被告人黄某伟续租该套房后,在该处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期间提供了200份其制作的“法轮功”书刊等宣传资料给陈建国(已判刑)用于派发传播。2020年初开始,庄某昌在位于汕尾市区文明路的家中设立“法轮功”读法、练功地点,长期组织被告人黄某伟等人集中习练“法轮功”。2020年2月8日,被告人黄某伟在境外“法轮功”网站上传发表诬告、诋毁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国保大队民警的文章。2020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庄虾昌位于汕尾市市区文明路的家中抓获被告人黄某伟。同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伟位于汕尾市面粉厂后一出租屋查获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566张、“法轮功”标志物印章50个、宣传光碟28个、宣传单142份、“法轮功”书籍和刊物共130册、无内容空白光盘124个、“法轮功”宣传品制作工具笔记本电脑2部、打印机6台、刻录机1部、墨水墨盒A4打印纸等一批,“法轮功”宣传品视频等电子数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伟无视国法,以传播“法轮功”有害信息为目的,明知国家已命令取缔“法轮功”并禁止“法轮功”活动,仍租赁房屋印刷、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项,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