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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元韭菜案”,小恶大惩也应注意尺度
发布时间: 2021-11-26 来源: 东方网 作者: 徐刚

  近日,广西一男子多次偷割别人家的蔬菜,卖了8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事曝光后,有网友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不是量刑过重?11月25日,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回应极目新闻记者,此人不仅多次行窃,还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必须严厉处罚。(据极目新闻11月25日)


  这是一起有争议的判决。问题焦点其实不在于被告人有没有故意犯罪的前科,而在于这涉案金额8元的多次盗窃是否应该大刑伺候。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这起“8元韭菜案”的判决可谓大快人心,小恶大惩也满足了不少人的想象。然而站在普通人的角度,不少人会认为这起盗窃案判得有些重,对这种小偷小摸行为不该动此大刑。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一种财产性犯罪,至今依然很常见。从公开的案件信息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多次盗窃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多数地方法院在判决时依据的不是涉案数额而是盗窃多次的行为特点。事实上,灵川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的依据也正是“二年三次”的常用标准。被告人毛某先后三次割他人韭菜,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犯罪动机明确,尽管获利8元,但因为满足了“两年三次”的标准,而且又有犯罪前科,所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于“多次盗窃”的认定并不复杂,但在量刑时是否需要考虑盗窃数额,一直存在争议。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多次盗窃行为是否以盗窃罪论处,首先要考虑行为是否达到可能盗窃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经窃取的财物数额等。行为人三次以上在菜市场小偷小摸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按照这一看法,这起“8元韭菜案”不要说被判刑,连盗窃罪恐怕都算不上。


  法律实践中,对于类似多次盗窃各地司法机关判决的尺度也不一样。比如重庆市北碚区刘博士偷菜一案中,刘某某在2020年10月7日至同月26日,20天内五次到菜市场同一地点翁某某的摊位盗窃蔬菜,共计46.5元。当地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法益侵害说,只有当行为对法益的侵犯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具有刑罚意义上的实质的违法行为。因此,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是价值相对较大的财产。所以尽管法律上对多次盗窃并未做出金额上的要求,但在量刑时却需要有盗窃金额的考量。


  “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刑法应保持必要的歉抑,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客观而言,“8元韭菜案”尽管符合多次盗窃的犯罪构成,但也符合情节轻微的特点,根据《刑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另外,对于盗窃行为除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实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所以本着罪罚相当的原则,对于“8元韭菜案”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影响,拿出最适合的处理方案,而不一定非得入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