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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租个人银行卡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21-07-27 来源: 潮州日报 作者: 王秀婷 张蝶

  近期,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王某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被告人刘某收购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贵州农信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共四张,并将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四张及向“阿楷”收购的银行卡二张以每张卡月租10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上线“勇哥”(另案处理)使用。被告人王某海、刘某明知“勇哥”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协助“勇哥”等人转账、提现。后经查,柯某吟、何某等人被骗并报案,其中部分被骗款385012元转入被告人刘某名下的银行卡,778896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海名下银行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海、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朋友们千万不能因贪图不法利益而向他人出售、出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否则可能因这些卡类物品或账号被犯罪分子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而导致自身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另外,要时刻保持警惕,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不轻信不明信息,不轻易转账,谨防电信网络诈骗,避免财产损失。 


  (编辑:悦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