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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男子获刑8个月
揭西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 2021-07-27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通讯员 蔡佳贤 李 洁

  明明有清偿债务的履行能力却拖延借贷不还,为逃避生效判决执行,刻意转移、隐匿财产,揭西一男子终吞下苦果。7月8日,揭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出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亭有期徒刑8个月。


  原本只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的张某亭,是怎样一步步迎来牢狱之灾的呢?


  借款20万元逾20年一分未还,法院立案强制执行


  1996年底,张某亭向揭西县一金融机构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贷款到期后,张某亭并没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9年初,该金融机构将张某亭诉至揭西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揭西法院对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亭应付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亭仍未在履行期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0年8月,该金融机构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拒不配合法院执行,银行流水露出端倪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张某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10日内报告财产。但期限届满后,张某亭仍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执行人员迅速通过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仅划扣到张某亭名下银行存款3055.81元。紧接着,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张某亭名下一银行账号竟存在大量银行流水,这表明张某亭有清偿部分债务的履行能力。执行人员通过查询得到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张某亭,告知其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但张某亭一直四处躲藏,拒不配合工作。


  鉴于张某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其行为已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和执行权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底,揭西法院将该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转移收入至妻女名下,逃避执行获刑8个月


  2021年3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亭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揭西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亭与妻子在一家包吃住的百货店务工,二人每月工资共6300元,统一支付给张某亭。张某亭将部分工资用于家庭生活开支,部分转账给妻子,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共转账2.4万元。


  二人离职后与女儿共同经营一副食店,经营期间,张某亭与妻女及该店有大量经济往来。其中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张某亭转给该店4.0252万元,转给女儿5190元;女儿转给父亲1.063075万元。


  在持续有收入的情况下,张某亭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信用卡等债务以及日常生活,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且为逃避执行,其名下账户仅保持少量资金,而其妻名下存款则超过9.3万元。另查明,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亭履行部分执行款项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亭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绝报告财产状况,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且案发后已履行部分执行款项,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被告人张某亭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说法


  有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可构罪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决所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我国法律严惩恶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被告人张某亭拖欠借款逾20年,经法院判决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自己明明有收入、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将名下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影响恶劣,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收到生效的判决书后,要尽快到法院履行相应义务,主动配合执行工作,切莫心存侥幸耍花招规避、拖延执行,直至面临司法拘留、被追究刑责时才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