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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共享单车无序停放或被罚款
发布时间: 2020-07-29 来源: 汕头日报 作者: 周敏

  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于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有效解决文明城市创建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文明城市,具有重要意义。经修改和完善,7月27日上午,《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重点治理,是本条例的核心制度之一。法制委、法工委坚持问题导向,把真正成为社会问题的不文明行为、社会反映强烈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作为治理重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列出交通秩序、环境卫生、公共区域和社会噪声等方面的十四项不文明行为。为了落实治理责任,《草案修改稿》创设了执法清单公开制度,要求“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明确相应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向社会公布”。同时,增加第三款,加大治理力度,提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文明行为涉及大量法律、法规,为了做好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草案修改稿》对法律责任作出三个层次的制度设计:一是对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事项,作出指引性规定。二是对于法律、法规尚未立法的事项,设立了新的罚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无序停放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突出问题,《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对此增加罚则规定,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在规定停放点以外乱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占用绿地的,按照乱停放占用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占用道路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道路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使用人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车辆,不得违规停放,妨碍正常通行。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三是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制作了变通规定。《草案修改稿》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前提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和不处罚等情形。如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除依法从重处罚外,行政执法机关还要告知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由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编辑:悦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