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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公布施行
发布时间: 2019-12-05 来源: 揭阳新闻网 作者: 记者 杨桂青

  为传承弘扬老区精神,促进我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已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1月29日通过并公布施行。


  《条例》共分为8章35条,明确了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根据地,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原中央苏区;重点老区是指本省原中央苏区和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市、区);本省革命老区及重点老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条例》指出,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倾斜支持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机制,增强革命老区内生动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明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重点老区教育、卫生、政法、水利、信息网络建设等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的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国家干线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资本金,免除重点老区出资责任,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条例》鼓励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提升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新建和改扩建县城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和公办幼儿园,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发展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统筹安排省属高校“地方专项计划”对革命老区的招生规模。


  产业发展方面,《条例》鼓励企业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等形式推动革命老区产业发展,对在革命老区投资兴办的企业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对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省有关产业投资基金给予优先支持,省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有关产业投资基金。


  生态环境方面,《条例》明确,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申报建设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加大革命老区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等工程实施力度;严格执行产业环境准入规定,推动革命老区产业集中入园发展,支持革命老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条例》明确,省级财政在现有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对符合条件的革命遗址遗迹、故居、旧居、纪念设施、烈士墓等进行抢救、整理、保护和维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革命老区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