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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或简化
发布时间: 2019-03-21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拟发布《教育部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等条款进行了修改。


  教育部。(资料图) 中新网记者 富宇 摄


  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商有关部门同意,教育部决定:对4部规章涉及证明事项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1.将《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修改为“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可准其休学”。


  2.将《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的“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修改为“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可准其休学”。


  3.将《


  4.将《


  5.删除《


  6.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的“(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并将“(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修改为“(四)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将“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修改为“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还应当通过内部工作机制对其已设项目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进行核查”。


  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4部规章予以废止1.废止《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7号)。


  2.废止《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


  3.废止《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


  4.废止《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


  消息显示,此决定自公布之日(3月20日)起施行。


  (编辑:喃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