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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自转团 挨了板子又赔钱
发布时间: 2022-09-05 来源: 中国旅游报 作者:

游客郭女士报名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草原行旅游团。穿越草原时,因车辆颠簸,郭女士腰部受伤。当晚,郭女士到当地医院急诊科就诊,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郭女士所受损伤属九级伤残。


返程后,郭女士在向A旅行社主张赔偿时才知道,A旅行社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给B旅行社,B旅行社又委托C旅行社提供旅游接待服务。3家旅行社互相推诿,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故郭女士将3家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审理法院认定,郭女士报名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草原行旅游团,A旅行社未经郭女士同意将其转让给B旅行社,B旅行社又转让给C旅行社,郭女士与上述3被告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上述3被告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保障郭女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3被告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故由3家旅行社共同向郭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A旅行社存在擅自转团的违法行为,并向当地执法大队提出司法建议。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对A旅行社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


在旅行社行业,转团操作模式通常为零售商招徕旅游者后交给批发商,批发商再将游客委托给地接社,由其提供旅游接待服务。在此过程中,旅行社因操作不当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何规避此类风险?首先,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有关转团的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二、擅自转团的法律后果:


旅行社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规定:“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旅行社因擅自转团导致旅游者遭受损失,与旅游者签约的旅行社与受让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做出上述裁决。


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三、如何合法转团:


法律允许旅行社建立“批零体系”,将团队交由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提供接待服务,但零售商代理销售批发商的旅游产品,应明确表明双方关系,且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明确告知旅游者代理关系及基本信息。


行程开始前,若组团社招徕的旅游者未达到约定人数,可以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接待,但仍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依据相关法规,旅行社不得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权,组团社或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在签订旅游合同或被转团时,明确告知旅游者地接社的详细信息。签约旅行社应将与旅游者之间的约定明确告知接待社,并将接待社的行程内容及接待标准明确告知旅游者,旅游者了解具体行程内容及接待标准后,同意转团的,符合法律规定,如出现纠纷问题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编辑: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