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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向他人递予反宣卡片获刑
发布时间: 2022-08-19 来源: 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 长安

  2022年7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丁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丁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马鞍人,住深圳市龙华区,于2014年5月19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丁某向收废品的证人李某购买旧电脑一台,并要求李某将电脑送至其位于龙华区民治街道某小区其住处。李某将电脑放到丁某家后,丁某拿出150元人民币现金给李某,同时给李某一张卡片并说保其一生平安。

  李某离开丁某住处,在上述小区门口与保安朱某闲聊时,拿出丁某刚刚给的卡片,见卡片上有“法轮功”反宣标语,于是立即将卡片交给朱某,并告诉卡片来源,随后朱某报警。

  当日,民警在丁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在该住处搜查到有关“法轮功”内容的光盘3张、卡片9张、写有“法轮功”字样手抄稿纸165张、印有“法轮功”字样相关头像框6个、印有“法轮功”字样的书籍、日历笔记本纸张若干。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本案涉案送鉴定的实物和光盘均系“法轮功”反宣资料。

  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丁某传播“法轮功”宣传卡片一张,鉴于其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应予入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法综合认定属情节较轻;其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判处缓刑,虽已过缓刑考验期,却不思悔改,又从事邪教活动,量刑时亦酌情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附: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