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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债务自己还!
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共同还款”
发布时间: 2022-08-11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郑宋玲 李 洁

  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必须共同还款吗?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债权人张萍要求债务人张云及其配偶李华(均为化名)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未予全部支持,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部分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


  催讨借款遭拒,姐姐将弟弟、弟媳告上法庭


  张萍与张云系同胞姐弟,张云与李华系夫妻。2015年,张云向张萍借款4万元,张萍转款给张云,后张云归还2万元。一年后,张云又向张萍借款11万元,张萍转至李华的银行账户。当天,张云将该笔借款11万元及之前尚欠的2万元共13万元,向张萍出具《借条》,借款用于赎回揭西房产,约定利息按1分计,借款人为张云,“收此款人”处张云代签为“李华”。


  2017年,张云多次向张萍借款共14万元,其中10万元通过李华的银行账户周转。张云出具《借条》,借款用于偿还购置广州新屋的贷款,约定利息按1分计,借款人为张云,“收此款人”处仍由张云代签为“李华”。


  此后,因李华拒绝偿还借款,双方产生纠纷,张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云、李华共同向其付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借款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庭审时,张云、李华对借款一事有截然不同的说法。李华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是由张云代签,签订《借条》时其不在现场,对两笔借款毫不知情,且款项为张云个人使用,故两笔借款系张云的个人债务。张云则辩称,李华完全知情,其中13万元用于赎回揭西房产,14万元是张萍借给夫妻两人做生意的,两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另查明,2016年11月23日李华在第一次收到张萍11万元的转账后,向张云转款4万元和向某投资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17.32万元。2017年8月1日李华在第二次收到张萍银行转账10万元后,随即将该款分4笔转给了张云。


  一审法院认为,张云向张萍借款27万元的事实,有张云书写的两份《借条》及相关转账记录为证,予以确认。其中,第一笔13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笔14万元借款,虽然其中10万元是张萍直接转账到李华的银行账户,但李华随即又分4笔转给了张云,且张萍未能举证证明该笔14万借款用于张云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等;李华事后对该笔借款也未予以追认,故认定14万元为张云的个人债务。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张萍、李华均不服,提起上诉。


  最终审结


  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官厘清“家内事”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因张萍未能证明李华对借款事实是知情的,李华也否认知情,故认定涉案借款是张云以个人名义向张萍借的。对于第一笔借款13万元中的2万元,因张萍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用于张云、李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认定此2万元借款是张云的个人债务。而后发生的11万元借款,从资金流向上可知李华对该笔借款的用途知悉且实际参与,依法应认定该11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涉案27万元借款中的11万元及利息为张云、李华夫妻共同债务,16万元及利息为张云个人债务,驳回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林汉葵表示,民法典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和夫妻“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严格限制了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保护了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不仅为解决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