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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一女子因向未成年人传播“法轮功”邪教获刑
发布时间: 2022-08-08 来源: 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 清风徐来

  2021年5月7日,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张某英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无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张某英,女,196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河源市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英于2016年年底开始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曾分别于2017年8月18日在河源市源城区某中学向学生派发“法轮功”反宣品、2020年6月16日在河源市源城区旺源路向群众派发“法轮功”反宣品、2020年9月22日在河源市源城区某公园内练“法轮功”,均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0月19日下午,张某又在河源市某医院住院部五楼向未成年人饶某宣扬邪教活动及派发“法轮功”反宣品,饶某报案至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同日,张某在河源市某医院五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随身物品中搜获“法轮功”反宣币、“法轮功”播放器、“法轮功”护身符等反宣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英无视国家法律,曾因从事邪教活动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