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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里杀人放火 逃亡22年后落网
濠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入狱10年
发布时间: 2021-09-16 来源: 作者:

  2020年5月,49岁的江某杰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某村的住处被警察抓获,江某杰当时内心无比复杂。有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1998年江某杰与同伙在汕头市濠江区一所山间寺庙实施的一宗抢劫案,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在逃22年零3个月后,日前被汕头市濠江区法院宣告一审判决。


  1998年2月11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江某杰与同伙周帮辉、王方华、王祖成、丁秋先、马贵平在汕头市河浦区(现归属于汕头市濠江区)一茶座喝茶,期间周帮辉提出掠鸟尾莲花寺香火鼎盛,应该有利可图。几人经过商议,决定到寺庙“搞点钱”。当天晚上,江某杰等人携带省力钳、水管、铁钎、塑料绳途经岭后水库前往莲花寺,剪锁破门进入水库管养室歇息,焚烧水文资料取暖,至当晚11时许离开。离开时,6人从水库管养室带走1把菜刀和1根铁钎。


  随后,江某杰等人窜至莲花寺,由丁秋先负责在外围望风放哨,其他人先窜至寺外竹棚内,用菜刀威胁寺庙看守陈某兴、陈某开,将两人捆绑后交由江某杰看守,周帮辉、王方华、王祖成、马贵平窜至莲花寺门口,由马贵平看守莲花寺大门,周帮辉、王方华、王祖成撬开莲花寺侧门后入寺抢劫,期间,抢劫声惊动了住在寺内厢房的陈某光、陈某顺,周帮辉、王方华、王祖成遂持菜刀、水管砍打陈某光、陈某顺,致使两人倒地不起,继续在寺内搜劫,共劫得现金1250元、手表2块及香烟等财物。得手后周帮辉、王祖成、王方华在莲花寺内倾洒花生油并点火燃烧,陈某顺被烧死,莲花寺部分厢房、财物被烧毁。6人逃离现场并在岭后水库旁分赃,江某杰分得赃款170元及毛巾1条。


  该案发生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同案人周帮辉、王方华犯抢劫罪、放火罪、盗窃罪,被判处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祖成犯抢劫罪、放火罪、盗窃罪,被判处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5万元; 马贵平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原汕头市河浦区人民法院判处丁秋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当年该案唯一漏网的在逃案犯就是江某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顺系火烧致二氧化碳吸入窒息死亡;被害人陈某光头部及上肢多处软组织利器伤,属轻伤。


  汕头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杰在莲花寺外竹棚内看守被害人陈某兴、陈某开,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可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杰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给予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江某杰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江某杰的行为为何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案被告人江某杰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伙同他人持械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得1200多元、手表2块等财物,致被害人陈某顺死亡,被害人陈某光轻伤的后果。故被告人江某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编辑:悦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