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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高”频繁引发交通事故应反思
发布时间: 2021-04-19 来源: 东方网 作者: 刘天放

  针对“大客车撞限高栏”一事,4月18日凌晨,广西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事故情况通报称,4月17日20时10分许,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西门菜市铁路立交由东往西方向,发生一起大客车撞限高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伤者已送医救治,无生命危险。


  确如上述通报所称,事故是由于这辆大客车违反“限高令”,而该限高护栏由铁路部门为保障高铁运行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那么这辆大客车显然违反了规定,必须承担责任。不过,就以前发生过的因“限高”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来看,有必要对“限高”频繁引发交通事故进行反思。


  平时,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能看到因“限高”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仅举一例,河南漯河一物流仓库曾起火,火光冲天,十余辆消防车前往扑救,但在火场附近消防车被限高杆“卡住”无法通过,所幸大火最终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而《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事实上,如按国家标准设计道路,限高门本没有存在的空间。《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规定,城市机动车道路设计的最小净空应为4.5米。《城市桥梁设计规范》也规定应保证4.5米最小净空,如果因矮桥或隧道等必须限高,至少应该保证同一条路限高一致。但实践中,4.5米难以保障,也很难保证同一条道路经过的桥梁隧道限高一致。其实,我国并没有设立限高门的明确法律依据。《公路法》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仅规定在需要限高的地方应该设置明显的限高标志,却并未授权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限高门之类的强制限高设施。


  唯一提到设立限高设施的非法律或国家标准,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4条规定,但又明确“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即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也是对各种机动车载物限高有规定,并没有针对客运车辆的限高规定。


  平时,由于限高造成的交通事故比比皆是。虽然我国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如须设立限高标志,必须“在进入此路段前的路口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提示,使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能够绕行”。但实际操作中,很多限高设施根本没有在进入路口前提供必要信息。由此,限高门设置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而如何保证出行安全,达到令人满意的“不受阻”效果,还有赖于相关部门好好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