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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庭审纪实:事发前刘鑫阻止江歌报警?反锁门阻断其逃生?
发布时间: 2021-04-16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作者:

  2016年,留学日本的江歌,在东京自己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2019年10月,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案件在历经两次庭前会议后,于昨天(4月15日)上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们一起来看《法治在线》记者从现场带回的报道。


  总台央视记者 赵旭飞:发生在2016年的江歌遇害案,并没有因凶手陈世峰在日本被判刑而结束,这里还有一个关键人物备受关注,那就是刘鑫,现在已经改名为刘某曦,也备受关注,她是江歌昔日的好友,与陈世峰是曾经的恋人,事发时刘鑫与江歌仅有一门之隔,在江歌不幸遇害的过程中,她是否存在过错?这些问题哪些属于情理道德层面,哪些又属于法律规制的范畴呢?我们一起到庭审现场了解情况。


  原告认为 被告虽未直接伤人但存重大过错


  4月15日上午9点,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原告江秋莲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被告刘鑫并未出庭。庭审中,原告一方以生命权侵权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二百零七万余元。


  原告一方认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刘鑫虽不是直接伤害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 黄乐平:被告刘鑫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江歌落入险境造成遇害的前提与根本原因。


  而被告一方则认为,江歌遇害是由凶手陈世峰造成的,应该由他来承担侵权责任,而并非刘鑫。


  被告诉讼代理人 胡贵云:我们之所以做无责抗辩,是因为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的行为造成,侵权责任应该由陈世峰来承担,被告刘某曦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刘鑫与原告唯一的女儿即受害人江歌系日本语言学校的同学与好友。2016年9月2日,刘鑫不堪前男友陈世峰的骚扰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其借住在自己租住的公寓内。


  原告诉讼代理人 黄乐平:2016年11月2日下午,被告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寻求与刘鑫的复合,前往江歌的公寓,要求与刘鑫见面,刘鑫因为害怕,要求江歌你快回来。


  原告述称,江歌在意识到危险时要求报警,但被刘鑫以居住不合法为由阻止。后陈世峰尾随刘鑫到其打工的拉面店,其间伴有胁迫、语言暴力等,双方再次激发矛盾。2016年11月2日晚11时左右,刘鑫再次要求江歌等她一同回江歌公寓,2016年11月3日凌晨两人一同从地铁站回公寓,发现事先等待的陈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刘鑫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其后的江歌被刘鑫反锁在门外。在无法接触到刘鑫后,陈世峰彻底失控,对江歌连捅11刀导致江歌死亡。


  总台央视记者 赵旭飞:江歌遇害后,围绕刘鑫与江秋莲的纠葛多次被媒体报道,两人对事件关键节点的讲述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出入,而这一次是双方首次以法庭庭审的形式来介绍事发经过,江歌遇害前后都发生了什么?原被告双方又出示了哪些证据材料呢?


  案件曾两次召开庭前会议 双方提交各自证据


  在4月15日开庭前,这一起案件曾在2020年6月5日及2020年11月20日召开过两次庭前会议,原被告双方在庭前会议当中也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各自的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并陈述了意见,此次庭审期间,审判员对证据进行了归纳和介绍。审判员首先介绍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审判员介绍原告证据: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公证认证书,包含公证书封面、宣誓书、刑事诉讼记录封面、刘鑫供述笔录、报警记录文字稿、刘鑫证人询问笔录、案件现场的状况、陈世峰供述笔录与翻译内容对应的日文证据部分,陈世峰的刑事判决书。证明:一、被告明知陈世峰具有人身伤害的危险性,未能善尽提醒义务,为了个人私利阻止江歌报警。二、被告要求江歌深夜陪同回家,转嫁陈世峰暴力伤害的风险致江歌面临险境。三、被告在发现险情时反锁公寓大门,完全剥夺了江歌的逃生机会。四、被告明知陈世峰已经逃离现场却未能对遭遇伤害的江歌施以任何救助,被告的行为对江歌的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五、陈世峰的杀人动机是针对被告的。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还包括刘鑫与江歌手机聊天记录、原告方相关费用支出的发票等证据。被告一方也向法院提交了刘鑫向江歌交纳房租的信息截屏等证据。


  审判员介绍被告证据:一审结果通知,证明被告是江歌被害案的证人及被害人,日方对被告作证表示谢意并劝慰被告走出阴霾。二事发后手机通讯记录,刘鑫被日本警方控制的时间是(2016年)11月3日至11月16日,11月17日,刘鑫住到学校公寓以后,每天日本警方会过去问刘鑫一些问题,证明是日方的电话。


  在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关日本的刑事诉讼材料,如果要到中国来进行诉讼,作为证据使用的话,首先要经过日本司法部门的同意,在日本当地进行公证,再由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领事部门进行领事认证,才可以使用。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双方存较大分歧


  刘鑫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江歌的侵权?她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双方对此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而在江歌遇害前的十个小时里,刘鑫在几个关键节点的表现,也成为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焦点一,事发前刘鑫是否阻止了江歌报警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被告刘鑫阻止江歌报警,错失了警方提前对陈世峰采取强制措施,并限制陈世峰作案的可能。


  原告诉讼代理人 黄乐平:在(2016年)11月2日下午的时候,江歌和刘鑫提到过有三次报警,是带有商量的口气,其实被告还遗漏了一点,应该是四次提到报警。江歌说的是我要报警,这其实不是商量,是表明了自己的要报警的意愿。刘鑫怎么说呢?你别报警,不要报警,连说两个你别报警,不要报警,原因是什么呢?我在这里是不合法的,在这个地方刘鑫利用了江歌的善良,就是我怕房东知道。这样的话呢,刘鑫就在江歌这个地方住不下去了,其实需要说明的事情是,江歌对于接纳刘鑫在她的住处,本身是不太情愿的。


  此外,原告代理律师还表示,刘鑫曾有把风险转移给江歌的前兆。


  原告诉讼代理人 黄乐平:(2016年)11月2日上午3点31分,刘鑫对江歌说,你回来就算偶然碰到他,这个他指的是陈世峰,问他怎么知道地址的,然后告诉他再来就报警,为什么刘鑫自己不对陈世峰说,你再来骚扰我,我就报警,而要让江歌去跟陈世峰说,你再来我就报警,这显然是矛盾的,把这个风险转移给江歌的一个前兆。也就是说在刘鑫的脑海里面,有风险转移给江歌,是她已经形成一个思维习惯了,是理所当然的。被告刘鑫为了一己之私利,就为了能够继续借住在江歌这个地方,阻止江歌行使正当权利,错过了警方提前对陈世峰采取措施,并限制陈世峰作案可能的机会。


  被告认为 没有报警是两人商议后的结果


  针对原告的意见,被告诉讼代理律师表示,江歌和刘鑫在案发前最终没有报警,是商议后的结果,并非刘鑫阻止江歌。


  被告诉讼代理人 胡贵云:关于是否报警是被告与江歌商量的结果。(2016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一人独自在江歌家时陈世峰按江歌家的门铃,在不知道门外是谁的时候,被告提出来要报警,江歌建议无视。后来知道是陈世峰时江歌要报警,被告建议不报警,并说出了不报警的理由是因为被告认为住在江歌那里是不合法的,这一部分也是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在521页到527页,这一部分对话里面其实刘鑫是三次提出来报警,江歌提出来一次报警。不管刘鑫提三次, 江歌提一次,怎么提,自始至终两个人都是商量的口吻,最后决定不报警也是双方商量的结果,并非哪一方的意思表示,更谈不上说被告阻止江歌报警。


  焦点二,刘鑫是否预知危险,却并未告知江歌呢?


  庭审中,原告方发表意见认为,被告对陈世峰暴力伤害他人的危险性是明知的。


  原告方诉讼代理人 黄乐平:2016年9月1日,被告还在与江歌聊天过程中表示,看到他(陈世峰)都害怕,甚至浑身颤抖,好怕他会不会突然出现拿着刀与我同归于尽。此后,2016年9月15日及2016年10月25日,陈世峰借还钱送礼物的名义,尾随跟踪被告,被告觉得很恐怖,以上种种情况表明了被告对陈世峰暴力表达诉求,具有暴力倾向的人身危险性是明知的,而被告之所以向江歌求助,借住在江歌家,也是为了躲避陈世峰的暴力行为。


  原告:被告主观过错导致江歌陷入险情


  此外,原告方认为,刘鑫对于事发前陈世峰想要暴力报复她是明知的。但是刘鑫没有提醒江歌注意安全,并且有意向江歌隐瞒来自陈世峰的暴力伤害风险,被告的主观过错是导致江歌陷入险情的基本前提。


  原告方诉讼代理人 黄乐平:23点31分,陈世峰通过微信向刘鑫发送了带有威胁的语言,刘鑫通过电车的背景声已经判断出陈世峰到达了江歌家附近,正预谋对其实施伏击,因而刘鑫有些惊慌,在距离地铁终点站还剩一站的时候,刘鑫连发5条微信给江歌,叮嘱其在3号出口等待她回家,而3号出口是江歌和刘鑫已经习惯走的出口,刘鑫还特别强调,万一找别的出口找错了。直到江歌接上刘鑫一同回家,刘鑫自始至终都没有就来自陈世峰的暴力威胁向江歌透露一个字,也没有告诉江歌真实原因以及当天下午她如何捏造新恋情来激怒陈世峰的事情,更没有向江歌透露有关陈世峰已经到达公寓附近并要实施伏击的危险,以上充分表明刘鑫主观上存在向江歌隐瞒真实情况,并意图将所谓的风险转嫁给江歌,以实现利用江歌作为她的人体盾牌。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刘鑫明知杀人凶手陈世峰有暴力倾向,但从日本庭审及本案所有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陈世峰在凶杀案发生前有杀人倾向。根据原告的证据,被告不构成侵权。


  被告诉讼代理人 胡贵云:第一起诉书说在发现刘鑫正躲避前男友陈世峰的暴力胁迫和滋扰,江歌向刘鑫提供援助,收留了刘鑫,让刘鑫借住在江歌的公寓内,这一部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证明,陈世峰并没有暴力胁迫和滋扰被告的行为,仅仅是被告离开了陈世峰的住所以后,借住在同事的家里,就刘鑫先离开陈世峰住所以后她并不是先住到江歌那里,她是先借住在她的同事家里,然后8月26日借住在她的同事家里,9月2日才借住在江歌那里。


  焦点三,刘鑫是否反锁房门,阻断了江歌的逃生出路?


  庭审中原告一方诉称: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刘鑫一同从地铁站返回公寓,发现事先等待的陈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刘鑫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其后的江歌则被刘鑫反锁在门外。


  原告诉讼代理人 黄乐平:被告趁江歌不备,将江歌推出门外作为人体盾牌,并迅速反锁房门,致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合法租住的房屋内,导致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被阻断,是陈世峰能够杀害江歌的主要原因。


  被告一方在答辩时表示,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事发时刘鑫反锁了房门。


  被告诉讼代理人 胡贵云:原告后面的那一部分,都是由多个连贯性的动作组成的,比如刚才我念的这一段,这些动作就有正要进门,潜伏的人突然出现,从后面抓住,大声喊叫,捂住嘴,在门口拉扯,从内侧反锁,推到门外进行强烈反抗,难以抵抗,被刺杀,那么这一连串的动作应该是要有相应的视频来佐证,但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没人证明这一关键场景里面的任何一个动作。


  焦点四,江歌受伤后,刘鑫是否积极施救?


  庭审中原告方诉称,江歌倒地后刘鑫并未开门查看情况,也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导致江歌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


  原告诉讼代理人 黄乐平:报警电话显示,刘鑫报警时间为0点16分左右,在刘鑫第一次报警的1分37秒时江歌发出了巨大的惨叫声,单位公寓203住户的目击证人与江歌是同一层,在听到了江歌的惨叫声后开门查看,发现江歌已经倒在地上,陈世峰蹲在她身边,陈世峰看见有人发现后即刻仓皇逃离现场,刘鑫透过门的猫眼看到了陈世峰,也看到了江歌倒在地上。


  在第一次报警结束后,刘鑫因为害怕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在明知江歌已经被陈世峰捅刺倒在血泊中急需紧急救治的情况下,刘鑫首先想到的竟然是如何逃避法律责任,而不是对躺在地上奄奄一息的江歌进行急救,被告的这种行为有悖常情,唯一一个合理解释就是江歌的遇害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被告害怕承担法律责任。


  0点22分,刘鑫在房间内再次报警称情况很糟,摆脱警察叫救护车,此外也强调犯罪嫌疑人不见了,听不到姐姐的声音了,刘鑫在门后查看门外状况,并且知晓门外倒地受害者即为江歌的情况下,刘鑫始终没有开门,也没有对江歌实施任何救助行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甚至连医疗救助电话119都没有拨打过,直到警察出现后才打开门。


  对此,被告答辩时表示,刘鑫没有开门是报警时警方明确表示的。


  被告诉讼代理人 胡贵云:首先说第一点,门外发出异样声音后,被告第一时间报警,我们也是在日本警方的相关的勘验笔录和所得出来的结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第506页证明,11月3日上午0点16分左右,陈,指的是陈世峰,陈涉及对江实施了杀人的犯罪行为,0点16分左右,刘拨打110报警,0点21分左右,隔壁公寓的住户拨110报警,上午0点22分左右,刘再次拨110报警,这都是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里面显示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打电话报警,请求警察叫救护车它本身就是最有效的救助行为。


  第三,猫眼根本无法查看外面的情况,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第75页、79页、81页证明,从听到异样的声音到警察到来,其间被告多次从猫眼往外看过,但是什么都看不见。


  第四,确认警察到后,被告打算马上开门,但是被警察阻止,一直等到警察说可以开门为止,被告才开门。


  庭审中,被告一方还表示江歌是一个善解人意、体贴入微的人,但回归到这起案件中,还需要用事实和证据来进行评判。


  被告诉讼代理人 胡贵云:我们既然已经坐在法庭上了,就是法律用证据说话。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了双方的意见。


  审判长 嵇焕飞: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现在征求一下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调解。


  法庭表示将择日近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