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扫 一 扫
狗肉好“香”,原是加了“料”!
惠来一火锅店老板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领刑6个月
发布时间: 2021-01-19 来源: 揭阳新闻网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吕含茵

  为使自家店里食物口感好、回头客多,生意更兴隆,火锅店老板方某竟在烹煮狗肉时放入罂粟壳,售卖“加料”狗肉。近日,惠来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情回放


  男子饭饱沐足,例检被疑涉毒


  2020年8月4日,阿林、阿明(均化名)二人饭后前往惠城镇一会所沐足,时逢公安民警到场检查。经检测,阿林、阿明尿液中竟均含有毒品海洛因(吗啡MOP)成分。


  听到这样的检测结果,阿林、阿明二人懵了。细想一番后,两人表示当天食用了一家羊狗肉火锅店的狗肉。当日下午,阿林、阿明的亲戚阿香(化名)致电该店老板方某预购200元的熟狗肉,之后阿香将方某煮好的狗肉打包回家与阿林、阿明等人食用。


  翌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羊狗肉火锅店将店主方某抓获,并在其店内厨房查获1包疑似罂粟壳(重377.4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罂粟壳检出吗啡、罂粟碱和可待因成分。被告人方某承认,其在接到阿香的电话后便以滤布袋装了罂粟壳,混合狗肉进行烹煮。这才导致阿林、阿明二人的尿检结果呈阳性。


  法官说法


  为求“生意兴隆”,触犯法律代价大


  本案中,火锅店老板方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致使被害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摄入毒品海洛因(吗啡MOP)成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等规定,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人体对吗啡MOP的完全代谢清除周期较短,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方某售出价值人民币200元的加煮罂粟壳狗肉,同时鉴于被告人方某自愿向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罂粟壳是一种法律法规禁止的非食用物质,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不仅容易成瘾,还可能损害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慢性中毒。商家在食品中掺杂罂粟壳吸引顾客的行为屡见诸报端,这类行为罔顾食品安全,以消费者的潜在健康风险为代价换取“生意兴隆”,不仅危害了行业的诚信形象和健康发展,还触犯了法律底线,很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警惕,谨防“被吸毒”,如果遇到类似情况,除了多饮清水、及早就医外,更要强化法治意识,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公安机关举报揭发,并尽可能保存好食品、检验证明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