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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母亲口角后竟拒绝赡养 法院调解被告履行赡养义
发布时间: 2020-09-24 来源: 潮州日报 作者: 邱林榕 张蝶

  近日,枫溪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赡养费纠纷的民事案件。被告谢某与原告陆某系母子关系,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口角,2019年2月起,谢某拒绝赡养母亲陆某。因陆某已年近80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且身体机能日渐退化,而谢某作为其儿女,没有依法履行赡养义务,陆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


  枫溪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受理此案后,深入到被告所在的村委会了解情况,并与村委会一起走访被告的住处,希望能够通过调解妥善化解母子双方矛盾,但经多次努力,仍未能调和双方矛盾,达成调解。故及时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谢某应依法履行其赡养义务,以保障母亲陆某的基本生活。


  《礼记·礼运篇》有云:老有所养,幼有所教。赡养父母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他们是我们报答恩情的最基本义务。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比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成年子女是否应赡养父母作出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拒绝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编辑:悦声)